大学生安全出游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事实上,大学生出游发生意外的事件并不鲜见。
2002年8月,北京大学山鹰社登山队一行15人出征西夏邦马西峰,其中的五名队员在登山过程中意外遭遇雪崩,不幸遇难。
2010年12月,复旦大学登山协会组成的“驴友”队伍前往黄山探险,由于没有向导,缺乏物资,最终被困山区。经过救援,18人最终脱险,然而参与救援的警察张宁海却因山上路滑而意外坠崖身亡。
2014年3月,湖北文理学院2013级学生范静,骑着租来的自行车,来到学校附近的黄家湾公园内游玩。途径一小山坡时,范静不慎撞到树上,连人带车翻下山坡,后经抢救后无效身亡。
专家表示,像朱贤峰一样,国内大部分高校大学生在假期都喜欢结伴或单独外出旅游,一方面固然可以愉悦身心,增长见识,但是安全意识还没有提升到新的高度。这次的失联事件又敲响警钟,即使已身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假期出游时安全意识淡漠,类似的意外事故就会重演。
每到假期和节日,教育部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会发布安全提示。针对大学生出游安全问题,1月29日,上海市教委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采取更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高校寒假期间师生返乡、出游安全教育及校园安全管控工作。教育学生在返乡及旅途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不可放松警惕,防止不法份子盗窃诈骗财物,外出旅游注意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严禁乘坐无证车辆、无驾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并且再次提示师生员工,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无安全救护措施的地方滑冰、滑雪、游泳,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严禁无保障措施情况下猎险;遵守出游地的法律法规。
【关于手机定位等技术侦查错措施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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