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铺 系统都通过了 肉眼怎能分辨卡的真伪?
对于一审判决,金地珠宝公司不服而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商户的金地珠宝公司、发卡银行农联社和省农联社、收单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代理人都到庭应诉。
金地珠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产生的必然原因是发卡机构的电子银行系统及发行的磁条银行卡技术落后,银行系统门户大开,不能识别伪卡交易,电子系统的科学识别功能与常人肉眼辨识功能作用存在重要区别,前者是靠技术手段的客观识别,后者是常人靠肉眼的主观识别,这是本案厘清是非界定责任的事实前提。
“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用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肉眼又怎能分辨该卡真伪?”金地珠宝公司一方强调,“伪卡永远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伪卡背后的签字是一致的,因为两项签名出自犯罪者一人之手。”
在庭上,法官询问,盗刷者是否已被抓获,三方当事人均给出肯定答复,并表示盗刷者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作出了刑事判决。随后法官询问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是否有对盗刷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代理人均表示,盗刷者被抓获后,曾表示所购买的黄金已经转手,并且转手所得已经花费完毕,没有赔偿能力;加上制作克隆卡的主犯也还没抓获,因此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复杂官司链条
1. 盗刷者持“克隆卡”在金铺购买黄金
2. 持卡人手机提示消费,但自己在异地并无消费行为
3. 持卡人要求发卡行停止交易,并报警,但该笔消费已完成
4. 持卡人告发卡行,陆丰法院判决三七承担损失
5. 发卡行找收单行协商承担损失遭到拒绝
6. 中国银联裁决收单行承担损失
7. 收单行认为收单商户未核对签名等信息应承担损失起诉
8. 福田法院裁决收单行和收单商户各承担一半责任
9. 收单金铺认为应当由发卡行和收单行承担,与己无关;
收单行则认为应当由收单商户和发卡行承担,与己无关。
10. 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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