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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打电击锥刺指 男子用漫画描绘被刑讯经过(组图)

www.sinoca.com 2015-08-08  澎湃新闻


  核心物证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两次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最终被排除。

  判决书显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

  根据中阳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中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刘仁旺关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关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刘仁旺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队提出,当晚回押,无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无体检记录;次日又被刑警队提出,10天后回所。无讯问笔录,体检记录载明“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

  吕梁中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吕梁中院则认为,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因当时天黑无法找到见证人,该解释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而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除此之外,刘仁旺供述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未也都未找到。

  改判后,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抗诉书中,检方认为,法院判决以排除非法证据为由,片面排除被告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及相关鉴定结论,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性等确有错误。

  针对吕梁中院排除的非法证据,抗诉书称,刘仁旺的有罪供述系山西省公安厅、吕梁市公安局、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共同讯问时所供,刑讯逼供可能比较小……讯问刘仁旺的地点在中阳县朱家店宾馆,是中阳县公安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地点,并不违法。

  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漫画还原刑讯过程

  在判决书中,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有两个版本:单独购枪杀人和伙同他人杀人。而法院认定的是后者。实际上,刘仁旺先后共有有15次供述,其中有7次均否认有罪,另8次是有罪供述。

  在“独自购枪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两次供述,涉案所用枪支系从一个名叫“东生”的人手里购得,购枪费用2300元。在“伙同他人杀人”的版本里,刘仁旺6次供述,他伙同一名叫“李克忠”的河南人作为他的同伙,共同枪杀刘建军。

  判决书显示,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无论是“东生”还是“李克忠”,都无从寻找。

  刘仁旺说,8次有罪供述,全部为刑讯逼供所得,对于为何有罪供述还有前后两个不同的版本,他有自己的说法:“前两次说只有我一个人作案,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案发时的情况,他们(办案人员)让我招,我就说是我买枪杀的人。后来他们说不对,是两个人作案,打得太厉害,我就随便想了一个名字。”

  无罪获释之后,刘仁旺仍难平静。他说:“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在我被捕的前几个月里,真是生不如死,时刻想着自杀,但无条件。”

  为了更形象地还原“刑讯逼供”的情景,刘仁旺特地找人画了几张漫画,漫画里的场景有吊打、电击、关铁笼、开水烫、锥刺十指……他说,这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刑讯逼供”。

  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刘仁旺还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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