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孕妇孩子虽无碍 需赔偿检查费用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王晴在事发时怀孕36周,处于较为特殊的生理阶段,虽然最终生产正常,所生之子亦无异常,但其在该检查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对电梯维修保养方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涉案电梯标注的责任单位西子奥的斯公司北京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资质,故应由其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西子奥的斯公司认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法院表示,本案所涉高层建筑的电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乃属国家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牵涉公共领域的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案中,西子奥的斯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生产厂家、经营者,同时亦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总公司,理应及时尽到以上义务。
现西子奥的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在事发前已经对电梯进行了全面的维护保养,亦未能证实其对电梯故障采取了适当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在故障与异常未能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其不能证明情况的发生系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故应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对损害后果的认定,不应以孕妇及胎儿在当时或产后出现异常为前提和唯一判断标准。电梯之急速下行直接导致了王晴住院观察、必要检查及治疗等费用的发生,结合其病历材料以及实际需要,对其医疗及相关费用总体上宜考虑两周的合理性。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9700元。
法官感言 希望本案判决 能警示更多企业
在判决书文尾,围绕此类问题,法官还写下了长长的一段话——
“在本案诉讼即将完结之际,对于原告以及其他有类似之遭遇的公众,在遗憾与同情之余,本院必须指出:
第一,在电梯等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相关维护保养责任单位首先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之后,再继续使用。
第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均受法律之保护,维护公共场所的设施安全既是相关义务主体不容忽视的责任,亦是商业主体持续稳定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当普通民众基于对商家和设施提供者、维护者等等的真诚信赖而步入公共场所并享受其服务时,其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即与所在场所提供的服务保障紧密相关。各类商家更应在公共安全方面树立良好公信形象,提供严格安全保障。
第三,本案中当事人的遭遇虽有一定偶然性,但当前社会中屡见不鲜的意外事件背后则突显了信赖对象服务水平的重要。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本院裁判此案唯一的考量,本院更希望本案的结果能够警示更多的商业主体尊重公众对其服务的选择和信赖,以更加科学的制度、更为完善的措施等,缜密防范各种危险与侵害的发生。”
最新进展 电梯定期维修 孕妇已收到赔偿款
王晴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已经收到了电梯公司的赔偿款。目前,她和孩子的健康状况良好,“但心理上还是有阴影”。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王晴的办公室已经搬离该处。
昨天,记者赶至事发公馆采访发现,该公馆属于商住两用高层,分为A、B两栋。该公馆共有5部电梯,A栋2部,B栋3部,这3部之中有2部是客梯,王晴事发当天搭乘的就是其中的一部客梯。
物业部经理王某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发生后,物业已经联系电梯维护商第一时间进行了维修。至今,公馆内的5部电梯定期维护,运行正常,没有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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