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海盐人小杜开了家五金厂,因为业务往来要给人汇18万元货款,通过网银操作时错转给了另一个人。对方虽然愿意还钱,不过其银行账号却被法院冻结了。法官表示,这笔钱已不是小杜的了,得先用来替收款人还债。
18万元错汇入被法院冻结账户
小杜做五金生意,为了方便,他开通了网上银行。今年5月中旬,他有一笔18万元的货款,原本要支付给陈某,小杜和陈某一直都有生意往来,在网银里有与陈某的交易记录,只需手指一点,输入金额、密码,几秒就能完成转账,不过,他点中的却是与陈某交易记录紧挨着的俞某。他也没发现,这笔钱就这样糊里糊涂地错汇给了俞某。
几天后,陈某来电询问货款怎么还没到位,小杜很纳闷,“明明已经转了啊?”他马上查了一下转账记录,自己竟然把钱错汇给了俞某。好在俞某也是他的客户,两人认识。小杜马上打电话去说明情况。对于这笔天降之财,俞某也很磊落,“不是我的,我不能拿,还你。”
听到事情有了转机,小杜心中的石头也落地了。两人一起去了银行,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俞某的这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这18万元转进去后,取不出来。
此后,小杜又和俞某一起来到海盐法院咨询才明白,有人把俞某给告了,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债务,并请求法院冻结俞某的财产。怕俞某知道后转移财产,法院先行将俞某的账户给冻结了。哪知道,就在法院要通知俞某时,却出了这档子事儿。
俞某是做五金件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到期的债务没能按时偿还。不过,俞某表态,“钱是我欠别人的,但小杜的18万元确实是他的,只是不小心转到我的账户,要还给人家。”
法官称该款项已不属于汇款人
第一,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是俞某的了。从法律上来说,钱不具有特定性,占有即所有,在交易时可以互相替换。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交付给别人,所有权就转移到别人那里了。
钱很特殊,可替换。比如,你掉在地上100元,被人捡去了,捡到的人花掉了,后来他还给你另外一张100元,并不一定是要你原来掉的那张100元,只要流通时有同等使用价值就行。
所以,小杜的18万元已经是俞某的了,小杜对俞某享有债权,可以要求俞某偿还同样数额的钱。
第二,小杜要回这笔钱,只能也走法律途径,起诉俞某不当得利,要求他归还。不过,小杜享有的是一般债权,和其他债权平等,不能优先受偿。已经有债权人要求冻结俞某的账户,30万元的债务已到期,俞某未偿还,也是一般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谁先诉求查封冻结的,法院先帮谁处置,一般债务先到先还、先冻先得。
小杜万般无奈,只得也将俞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的18万元。日前,经海盐法院调解,小杜和俞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俞某归还小杜18万元。
律师提醒钱非特定物不好区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认为,法院这样做是对的。就如法官所说,钱不是特定物,一旦到了谁的账户,就无法区分开来,就成了俞某的财产。
这和物品不一样,比如一套机器设备,送货的送错了仓库,结果这个仓库恰好也被法院查封。但设备能区分,能证明原来的所有权,只要法院审查后确定不属于债务人,就能还给原来的主人。但钱就不一样了,一旦进了账户就混在了一起。
法院处理时会很谨慎。打个比方,需要确认这钱是真的打错了,还是假的打错了。如果有人打了笔钱到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债务人和汇钱方串通,一起去跟法院说汇错了,要求取出来,法官要怎么辨别真假呢?
现在这个案子,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一般债务的话,谁先诉求查封冻结财产,法院便先执行谁的案子。除非债权人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或者在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工资、税款等要优先受偿。
如果俞某之前这个30万的债务纠纷的案子还没判决,或者判决还未生效、法院还未执行,小杜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说不定能分到一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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