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南京检方发布最新消息,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人就没事了”,“正常的程序还是要走的,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陈士渠
反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南京检察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
南京浦口检方对涉事养母不予批捕
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报警,二年级学生童童(化名)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童童经鉴定为轻伤一级。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而这一结果,在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有了明显的“征兆”。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当时参与听证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
辩护律师称当事人已经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程序,一旦检方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昨天下午4点半左右,现代快报记者就此事与孩子的养父进行确认时,对方婉言拒绝了采访。
不过,记者随后从其辩护律师口中获悉,目前李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发微博表示反对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前获悉,对于检方对养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发私信希望采访陈士渠,但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回应。
对此,检方表示,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完全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来办理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检方不批准逮捕的四点理由
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以下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包括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表现为在一定时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的实体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反思,并通过辩护人宣读了致歉信。其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