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陈先生用一张伪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储蓄所存了一笔2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后储蓄所发现该账户身份信息系伪造而拒付款。陈先生无奈,以存款实际所有人身份状告该储蓄所,要求对方如数支付存款及利息。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陈先生称,2001年他打算在银行开通一个活期账户,由于当时自己是军队干部,没有身份证,考虑到各种因素,不愿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就委托朋友办理了一张名为张某的假身份证,除了照片外,其他信息均不真实。之后,他委托朋友持该身份证在该银行储蓄所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之后,陈先生将该账户中的20 万元取出转为定期,储蓄所给陈先生出具了一张存单。存单到期后,陈先生委托朋友去储蓄所取款,储蓄所经核对后,发现该账户所用张某的身份证系伪造,故拒绝付款。
“虽然我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开户存款确有不妥,但储蓄所当时未审查出身份证件的问题,也有一定责任。”陈先生认为,他是诉争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也是储蓄存款合同的真实主体,储蓄所了解实际情况后,应支付自己存款及利息。故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储蓄所返还他20万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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