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捡到的天然金块
2015年1月30日,一块重8公斤的狗头金,由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发现。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捡到的天然金块,所有权归谁?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今日于微博发布长文,称“精美的石头不是‘矿’——捡得‘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
何兵教授授权搜狐文化刊载此文,并接受了搜狐文化专访。
【何兵教授博文】
新疆的一位牧民,运气爆表,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牧民脸上的笑容尚未收起,就有律师在网上棒喝: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
这位律师判断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但他没有援引具体的条文。我搜捡了一下相关法律条文,结果如下: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由于“狗头金”是牧民从“地表”拾得,不是“埋藏物”,也不是“物”,《民法通则》七十九条,不适用本起事件。
《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但奇怪的是,这些法律都没有界定什么是“矿藏”。本案法律上的核心疑点是:这块精美的“狗头金”,是法律上的“矿藏”吗?“狗头金”虽然值钱,但其实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虽然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农民搬几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河流属于国家所有,但从河里取一桶水,并不构成侵占国家资源,道理相同。可能有人说,石头不值钱,而“狗头金”值钱,但法律没有规定,值钱的石头属于国家,不值钱的石头,可以归属于个人。
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矿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种矿物的统称”。这个解释和我心理的预判相当,矿藏是地表或地下具体相当体积和容量的矿石的总称,一块石头不成“矿”!一块石头,不能因为他精美或值钱,或者因为他有使用价值,就成了法律上的“矿”,捡一块石头,就构成侵占国家矿藏。相对于现代科技而言,所有的石头都值钱,所有的石头都有使用价值,但他们是法律上的“矿”吗?我认为,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禁止公民“捡石头”,只要不是成规模地挖掘和开采,而是偶然地拾得,都受到法律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本法约束。如果捡一块精美的石头,都属于侵占国有资源,河边或海边捡雨花石的违法分子,该有多少啊?
【独家对话】
搜狐文化:《物权法》争议,不仅存在于“狗头金”事件。不知道何兵教授此前有无留意过“乌木事件”?
何兵:有注意,但并无特别研究。
搜狐文化:处理“乌木事件”时,援引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认为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何兵:这个说法行不通。
搜狐文化:此话怎讲?
何兵:举个例子,公路是国家的,你能说公路上的汽车都是国家的?这么说,就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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