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不应成为传播艾滋的渠道。(资料图片)
新观察:“血”的代价 谁来为输血染艾买单
回放:5岁女童输血感染艾滋
日前有媒体报道,福建女童毛毛疑因在医院手术输血感染艾滋,其家庭陷入困境。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还没来得及仔细体验人生的精彩就被命运提前判处了极刑,这让人既惋惜又愤怒。“输血染艾”的残酷现实不禁让我们思考,女孩儿的悲剧到底是谁之过?类似的事件还能否避免?
科普:输血风险无法消除只能降低
输血是现代医学救治病人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有效手段,其在治病救人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实,输血是把双刃剑,既能治病救人,又会因输血风险害人。可以说,任何输血都存在风险,现在我们能做到的,只是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而已。
比如输血的常见风险之一,就是传播疾病,特别是存在传播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病毒性传染病的风险。如果献血者感染上述病毒后献血,该血液在检测时正巧遇上“窗口期”未能检测出来,临床使用就会导致受血者感染上述病毒。虽然随着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上述病毒检测的“窗口期”不断缩短,但目前即便是使用最先进的核酸检测技术,艾滋病、乙肝、丙肝的“窗口期”仍然还分别有11天、25天和59天,输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的危险度分别有700万分之一、64万分之一和200万分之一。
血液中病毒检测“窗口期”仍是世界难题,其带来的输血风险只能降低,还不能消除。
现实:无过错输血 医院无责任
前面提到血液检测有一段窗口期,血库的血样在入库之前虽然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流程,但仍有很小几率采集到窗口期的血,如果这样的血不幸输给了患者,那就有感染传染病的可能。因此,无过错输血医院是无须承担责任的。但医院在输血前必须将这种风险告知家属,由家属决定是否输血和承担这种风险。
不过类似医疗纠纷出现时,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无法攻克的医学难题,一方面是无辜感染的患者。距了解,因为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患者将医院和血液采集机构告上法庭的案件每年都会发生。2012年有媒体报道,南京有15名白血病患者在南京住院治疗期间,因输血先后感染上丙肝病毒。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医院和血站都无过错,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法院协调该医院和血液中心根据各个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了适当的“无过错”经济补偿。
态度:正视“输血染艾”的风险
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生效,建立了无偿献血制度,在落实过程逐步建立起了医疗用血从采集、加工、库存和使用封闭的渠道,献血者严格的献前检测和血液加工前的再检测,已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用血安全。因此,不必放大“输血染艾滋”的医疗风险。虽然当下的无偿献血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还要看到严格的献血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医疗用血的健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风险不会成为公众的隐忧,这就需要从血液的采集、加工、贮藏到使用的各环节,要更加透明,怎么检测、检测什么内容、不合格血液怎么处理等,既要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普及公民应该掌握的医学常识。>>
建议:建立社会化补偿机制
一些卫生学者建议,对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最好采用“无过错赔偿”机制,即:不强调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假定没有过错方,只要确定输血与感染病毒的相关性比较大,就可获得相应补偿。对于既往的损害,或者一旦损害发生,只要患者由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受到损害,并能够证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有着直接因果或显著相关关系,就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补偿机制获得补偿。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专家建议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类似“交强险”的输血保险,合理分摊输血风险。
呼吁:高危人群 请勿献血
近些年,艾滋病已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青少年感染者的感染数量在逐年上升,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不断升高,如果其中有人献血,将使“窗口期”血液感染疾病的风险大增。“安全血液来源于出于利他主义为动机,且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献血者。”相关人士表示,请献血者不要为了检测而献血,更希望有高危性行为者主动放弃献血,“这既是对病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良心和道德负责。”
突破:输血染艾风险减少50%
“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取得丰硕成果。项目研发的新型核酸检测技术将艾滋病“窗口期”从原方法的22天缩短到现在的11天,使输血病人因使用“窗口期”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减少50%。重大专项项目组研制出新型核酸检测技术,一次能对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3种病原体同时检测,由于其直接检测病毒成分,不需要等待人体免疫系统产生抗体的过程,因此大大缩短了“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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