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咸阳女子孙某与通过网聊认识49岁的马某,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马某以“充阳气”为理由,将孙某19岁的女儿刘某强奸。11月1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2013 年,被告人马某、孙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马某向孙某表示其有一个开超市的有钱表弟王某,并愿将王某介绍给孙某谈恋爱结婚,孙某信以为真,这时马某又称王某请大师算了一卦,大师说孙某19岁的女儿刘某阴气太重,与王某阴阳不和,并告诉孙某要想和王某在一起,必须由自己给刘某“充阳气”。2013年10月17 日,孙某打电话告诉了刘某此事,并通过封建迷信的说教取得刘某同意,同年10月18日孙某将被害人刘某带到咸阳市一宾馆内,马某在该宾馆将刘某奸淫。同年 10月19日、20日,马某编造理由在同一旅社内采用同一方法再次将刘某奸淫。
事发后,孙某追问马某和王某谈恋爱的事情,马某称王某已经去世,孙某表示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在孙某一再逼问下马向上说出了王某是其虚构的事实。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马某到西安市公安局太白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奸淫被害人刘某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孙某采用欺骗方法三次奸淫妇女。主观方面犯意由被告人马向上提出,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马某利用迷信的方法,有实现奸淫的意图,通过共犯被告人孙某利用迷信的方法说教,取得被害人的同意,从而达到被告人马某奸淫的事实。被告人马某、孙某利用迷信的方法使被害人对性关系的实际性质产生认识错误,使被告人马某乘机奸淫被害人,被告人马某、孙某在客观上还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遂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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