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公安局:
不存在“顶替”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张豪的确在那次火灾中冲到了前面,也参与了救人行动,周伟光也参与了救火。”如皋市公安局一名负责人表示,救火和救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哪种行为更突出”一说。此前历次荣誉的申报中,针对对象并非只是救人者,而是所有参与救火的这11名成员,最后遴选了表现最突出的4个人。而张豪被“刷下”的原因,的确是因为其之前表现不好。
“从2007年到现在,张豪有多次违法行为,还曾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现在,他还因打人在接受处理。”这名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对张豪的救人之举也十分肯定,并在表彰大会上对该中队进行过口头表扬。但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需要受到群众认可、且遵纪守法,张豪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这名负责人也表示,这次申报过程中,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在2013年8月及不久前,如皋、南通两地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中,都明确提及,当时周伟光也参与了救人。这一点是否属实?对此,这名负责人表示,她已从多方了解到,当时周伟光的确参与了救火救人。
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张豪所说的“顶替”不存在
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黄书记曾反复提及,不给张豪申报见义勇为,是由于他此前表现不好,因而不符合申报条件。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对此,南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在发布时,内容中就有要求:“各地筛选出已获得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社会反响好、群众认可,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据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见义勇为这一概念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突出的程度,都是很难量化的,我们在接到申请后也会进行核实。”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据他了解,张豪所述的“顶替”行为并不存在。
孰是孰非?
小伙希望交由社会公众评判
“难道评选见义勇为者,都要求他们以前就是一张白纸,什么错都没有犯过?”昨日,当与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交流时,张豪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不管自己以前是何表现,自己救人之举确是事实,自己的曾经,不该成为自己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卡口”。事情发展到现在,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对此,张豪也希望能通过现代快报,把这件事交由社会公众进行评判—“究竟是我错了,还是他们不对?”
律师看法
申报应基于
见义勇为事实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可以肯定的。”对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彭其军律师表示,该条例中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因此张豪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在进行申报时,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在这次的事件中,张豪本身应当具有申报这一荣誉的权利,至于他是否能获得这一荣誉,可以根据当地标准来衡量。”彭律师建议,张豪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诉,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本条例规定落实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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