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丈夫两次离婚均称妻子下落不明
张晓梅的丈夫王某2005年离家出走。2012年,张晓梅听说丈夫因合同诈骗罪被关在海淀看守所服刑。张晓梅去看守所看望丈夫,而丈夫却说,几年前他早以她下落不明为由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让她以后不要来看他了。
张晓梅事后咨询了律师,并到法院档案室查询,发现“被离婚”确有其事。她给法晚记者拿出了“被离婚”的判决书。
资料显示,2007年12月,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里,王某称自己从2005年5月离家出走,就再也联系不上张晓梅了,但法院最终以没有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破裂为由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
2009年6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庭审笔录显示,王某诉称张晓梅下落不明,两人感情早已破裂。2010年4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自从知道自己“被离婚”后,张晓梅就一直提请再审。她觉得这样离婚对她不公平。
透视原因 为何出现“被离婚”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指出,离婚程序耗时长,对过错方来讲经济损失大。
而现有法律框架对“下落不明人”案件的相关证据要求不高,因此一些人就利用起诉配偶“下落不明”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霸占家庭共同财产。
法律责任 进行虚假诉讼追刑责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在姜颖案中,法院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李某就与他人登记结婚,涉嫌重婚罪,姜颖可以在5年内向法院提起自诉,状告丈夫犯重婚罪。
专家提醒 法院应慎用公告送达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琳表示,应增强法官对下落不明案件事实调查的主动性,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如可深入被告原居住地或者走访邻居及被告的亲属,尽力寻找被告的下落。
再者,法官须慎用公告送达程序,要在确保公告送达为确实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行采用,应注重对离婚案件在送达和缺席审判等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当事人被诉离婚要警觉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表示,在一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更要引起警觉。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原告方可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避免法院缺席判决或原告方故意“制造下落不明”的虚假诉讼,建议当事人双方务必保持不间断的联系,包括将自己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对方,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另外,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六个月后,作为被告一方可以到原来审理案件的法院去查询对方有无再到法院起诉离婚,避免像本案例中“被离婚”现象的发生。
立法建议应由公安机关证明“被离婚者”下落不明
祁建建提出三点修法建议,一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下落不明人提起人身关系诉讼的管辖法院。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由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便于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也便于通知下落不明人的其他近亲属,调查下落不明人的下落。
二是建议对下落不明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以宣告失踪为前提。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宣告失踪以下落不明满2年为前提,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要求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书面证明。宣告失踪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对下落不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三是建议修改刑法第305条,将民事诉讼中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虚假陈述等伪证行为作为伪证罪入刑,以预防、威慑、惩罚民事案件中的伪证行为。
祁建建说,“在我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才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弄虚作假者,可追刑责。建议将此法条的 “在刑事诉讼中”改为“在诉讼中”,将“隐匿罪证”改为“隐匿证据”。对于伪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列入刑罚处罚范围。
此外,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礼仁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程序依法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并不能包括 “被离婚”这种虚假诉讼、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而且诸如冒名顶替等诉讼离婚案件,再审也是纠正错误的唯一正确途径。建议对民法第202条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故意进行虚假离婚诉讼者,可以再审。
新闻链接
2012年8月31日,人民网报道了钢铁大王发妻“被离婚”的详情。
杜双华和宋雅红本是患难夫妻,“白手起家”在河北衡水做钢管贸易生意。后为扩大生产规模,丈夫杜双华长期在衡水,而妻子宋雅红为照顾儿子留在北京。
2008年,山东日照钢铁集团董事长杜双华位列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总资产为350亿元。其间,两人因为杜双华的“婚外情”突生矛盾,两人展开了婚姻拉锯战。
最终,宋雅红于2010年9月15日向北京海淀法院诉讼离婚。
杜双华不出庭,而是寄来了一份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宋雅红发现自己早在10多年前已经“被离婚”,而自己当年对“离婚”判决书完全不知。 (本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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