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被无罪释放的徐辉右和他的辩护律师相拥。
2014年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已服刑近16年的被告人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宣告徐辉无罪,当场释放。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从2006年受理徐辉申诉案,到他被无罪释放,这7年多的时间里,检察官们做了哪些调查工作,才能使徐辉案得以翻案。
往事
年轻女子被奸杀警犬缉出“凶手”
1998年8月25日清晨,珠海市小林镇出现一具裸体女尸。很快,有人认出,死者是住在附近的居民严娟(化名)。
严娟只有19岁,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严娟生前曾遭遇性侵害,头部被钝物击打,系被绳索勒颈窒息而死。
珠海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启用警犬协助破案。很快,两只警犬循着气味追踪“凶手”到同一地点—小林镇劳动服务站,时任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的徐辉家,就在服务站二楼南侧。徐辉遂被纳入侦查机关的怀疑视线。
“凶手”喊冤申诉法院判处其死缓
1998年9月17日晚,徐辉被警方带走。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徐辉当日见严娟孤身一人在夜晚外出,遂生歹念,于是趁妻子不在家、孩子熟睡,尾随严娟,将其砸晕后实施强奸,而后在严娟醒来呼救时,因怕事情败露而将其灭口。
2001年5月,珠海市中级法院认定: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收到判决后,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徐辉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徐辉依然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还是没有认可徐辉的无罪辩解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此后,徐辉和他的家人并没有放弃希望,他们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直到2006年12月,徐辉的哥哥徐庆委托律师提出的刑事申诉材料,被寄送至最高检申诉厅。至此,案件才初见转机。
督办
发现案件疑点多最高检要求复查
2006年12月25日,最高检申诉厅的检察官、承办人宋伟审阅了全部申诉材料,发现了此案的多个疑点。
宋伟认为,原审裁判所采信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中,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原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砖头和电线均未找到。
另外,警犬鉴别书的结论“弃尸现场提取的足迹气味与徐辉的拖鞋气味同一”,虽然是原审裁判认定徐辉犯罪的较为重要的证据,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将警犬鉴别书列为刑事证据种类。
特别是,本案的DNA鉴定表述为“经DNA检验,严某阴道内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份,不排除有徐辉、周××的精斑”,这一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但是,徐辉在侦查机关曾经作出过4次有罪供述,还书写了一份亲笔供词。
至此,宋伟认为,只有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才能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意见。2007年1月8日,最高检申诉厅向广东省检察院发出交办函,明确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调查
警犬鉴别不科学不能作为证据
2007年3月9日,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
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承办人方炳向记者回忆,2007年11月,方炳发现徐辉案侦查卷宗中,询问、讯问笔录共18份,其中徐辉只有4次作了有罪供述,交代了犯罪经过。“这4次有罪供述是怎么取得的?之前、之后为什么不认罪?虽然他的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
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我们也发现了矛盾。”方炳表示,他曾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还曾去珠海市公安局找了徐辉案的承办人。
方炳了解到,徐辉在案发后23天才被拘留,因此,他有可能从中获知部分案情;且侦查机关没有查获徐辉打晕或者杀害严娟的作案工具,故而徐辉的有罪供述不能得出他强奸杀人的唯一结论。
此外,方炳还走访了珠海市公安局警犬支队和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气味鉴别的操作流程、鉴别要求等。并了解到,警犬鉴别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规定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显然其鉴别过程不够科学、规范。”方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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