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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六中学的14岁学生小浩体育课时猝死,其父母状告学校,认为校方疏于管理,在知道小浩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其参加体育运动,而致其死亡,向校方索赔43.6余万元。近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浩父母33.3余万元。
案情回放:
难以接受被公开的“0”分排名表
小浩出生于1999年,其父母在小浩入学时,已将儿子小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特殊体质的情况告知了小浩的班主任及体育老师。
2013年11月18日,八年级学生小浩的班主任应部分家长的要求,将班级的期中考试排名情况放在了班级的群,该排名情况表中载明小浩的体育成绩为“0”分。
面对这样一份体育“0”分成绩单及同学的议论,小浩的自尊心受到了重大伤害,内心无法接受。随后,小浩找到班主任及体育老师理论此事,老师向小浩做出了解释,并告知他无须担心,不影响中考。
同年11月25日下午,在一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李溢林在学校篮球场先带领四班学生做了热身运动,后将男女生分开,男生分成两组围绕锥筒跑20圈,每圈50米,小浩被分在第二组。
当时,老师告诉小浩不要跑步了,但小浩表示可以慢跑几圈。
不久,同学及老师发现小浩躺在了操场地上,嘴唇发紫,脸色苍白,身体抽搐。体育老师及随后赶到的校医都对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小浩被送往石油地调处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学校被判赔332820元
之后,小浩父母将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六中学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体育老师虽让小浩不要跑步,但之前在群公布了小浩体育成绩为“0”分的排名表,小浩也因此找过老师反映。之后,体育老师对小浩提出要慢跑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和必要的关注,最终造成小浩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法律规定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父母作为小浩的法定监护人,自身没有预见到小浩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给小浩进行必要的告知,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乌鲁木齐市七十六中学对小浩死亡结果的发生,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判决乌鲁木齐市第七十六中学赔偿小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3282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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