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在东莞打工的湖北籍女子王如(化名)想自杀。她担心死后仅17个月大的女儿会受苦,竟将孩子绑在身上一同投江,结果自己没淹死女儿却溺水身亡。事后王如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
25岁妈妈抱着女儿投江
王如1988年生,2013年10月来东莞务工,与婆婆丈夫及女儿住在一出租屋。因经常加班,工资低,王如逐渐对生活失去希望,并产生轻生念头。
紧接着她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这对她打击更大,加重她自杀的念头。2013年12月31日,王如下定决心自杀,但她担心死后17个月大的女儿会受苦,竟下狠心决定带着女儿一起自杀。
当晚7点,趁家人没注意,王如抱着女儿并拿着一根电线离开家,来到东莞万江区万江水厂东侧江边。她用电线将女儿绑在胸前,走向江中。
回家后未抢救女儿
待江水浸到胸部时,女儿头部已全被淹没。母女俩一起在水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被江水推回到岸边。王如发现女儿没了反应,但还有体温,她放弃了轻生念头抱着女儿回家。
晚8点多回到家后,王如没详细告诉婆婆发生了什么,独自上楼休息。晚9点王如的丈夫回家发现女儿昏迷,立刻拨打120,但抢救无效。孩子爸爸当即报警,民警将王如带走调查。事后检察机关以王如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
王如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前王如工作压力大、生活条件差,加上被确诊患有乙肝,导致其精神崩溃,产生自杀念头,担心死后女儿生活环境更糟,才萌发带女儿一起自杀的想法,证明王如作案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王如有自首情节、并取得孩子其他家属的谅解,为初犯、偶犯等。
法院则认为,王如未及时参与抢救女儿,丈夫报警时王如并不知情,不存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没有“自首”情节。但对其余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昨天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官称考虑到王如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等,可认定她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如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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