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1胚胎是人还是物
根据《继承法》,如果老人要拿回这4枚冷冻胚胎,它们必须被看作是子女们遗留下的财产。那么这些胚胎的属性到底是什么?这是本案中最大的一个争议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理论上一直有主体说(把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客观说(把胚胎看作不同权利的客体)以及中介说之争。
原告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三人代理律师郑哲兰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2胚胎能否被继承
原告提出,《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
从情理上看,原告儿子和儿媳遗留的胚胎是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香火。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认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但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人类生命可能性,这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
《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3胚胎能否自行保管
原告提出,要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其自行保管。原告认为,事情发生后曾第一时间与医院联系表达想取走胚胎的愿望,但双方沟通多次无效,他们已经不信任南京鼓楼医院,现在他们只想把胚胎取回寻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资质的医院保存。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则认为,原告方作为个人不具有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很显然,原告方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另外,不同医院人工辅助生育技术中心之间精子、卵子、胚胎的流转也是被明令禁止的。
4是否会涉及代孕
原告称,原告根本没有想法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三人代理人郑哲兰则表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沈某夫妇去医院也是为了生育孩子,而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她说,代孕会造成严重的伦理问题,如代孕婴儿的母亲如何认定、代孕妇女出现伤残或死亡如何处理等。另外,代孕类似于器官买卖或器官出租,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社会问题,在我国是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新闻延伸
父母有权隔代孕育吗
本案中,虽然代孕的可能性被原告否认,但是理论上胚胎唯一的价值就是孕育生命,这个权利能否由父母之外的人行使?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作为生育权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本人行使。
本案中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这也意味着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那么理论上,任何人包括其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网友热议
qjfish[湖北宜昌]:继承和代孕是两回事,胚胎先还给家属。至于是否代孕,法院不能预判,其法律后果由违法人承担。
海上生明玥[河南新乡]:虽然觉得老人很可怜,但是想想如果孩子出世就没有父母,是不是也很可怜?希望国家关注失独老人,他们响应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却要独自承担失去孩子的痛苦。
手机用户[河北石家庄]: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关乎两个家庭四位老人的生活,死者如果泉下有知,也不希望四个老人在悲痛中度过余生吧,请不要扼杀这唯一的希望。
手机用户[山东济南]:如果你认可了胚胎的生命权,那堕胎的人是不是都要判刑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什么人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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