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该协议应征得其妻其他近亲的同意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金克明
从报道上来看,老余妻子患病多年、行动不便,而余先生本人亦病入膏肓,故其萌生转让妻子,赠予房产,支付生活费2000元之念头。对他关爱妻子及用心良苦,深表敬意!但是我们对其拟转让妻子之举,又深感荒唐和对法律的无知。因妻子作为女人,有独立的人格,并非物品,不可转让。即使她现在为植物人,无正常思维,亦为如此。至于老余表示自己一旦过世后愿将遗留财产赠送给愿意扶养其妻之人,其行为符合我国《继承法》第31条之规定,属遗赠扶养协议,即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书面协议,当然从本案来看还应征得其妻其他近亲的同意。
感情是钱财兜不了的底
年届花甲、身患癌症,这时候的老余,“出让”已成植物人的妻子“照顾权”,无论从良心上来说,还是从操作性上来说,都算得上是“人之将死”的善言善举了。
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价值60万元的房子——除了把心掏出来,老余该掏的已经掏到底了。按照余先生的处境,他只能做到这些,也只能想到这些。
一日夫妻百日恩,只要一天不死,夫妻一方都必须不离不弃,必须担当丈夫的责任。哪怕什么也帮不上忙,活着就是一个名分,就是一面圆镜——这样一个故事,余先生如此演绎,着实催人泪下。但中国人不习惯在类似故事的主人公脑子很清醒的情况下,广而告之地征集妻子的“扶养人”,即使这位妻子卧床不起、生活难以自理。
尽管老余称本意不是想将妻子转嫁他人,但老余的广告招贴的核心内容,却是“出让”妻子并赠予房产和“补贴”。真要找保姆,也用不着把房产都一并赠予了出去。所以,老余自己眼中的深情之举不被家人和邻居理解,也在情理之中。
老余不便将催人泪下的“遗愿”写在纸上,正是因为妻子的身体状况,只能在他活着时候给包办了。在他眼里,哪天早一步走了,妻子兜不了自己未来的底。这个底,得他来兜。他想将妻子的未来生活,当成自己的后事,将生活的心酸与无奈,一并交待在仅剩的时光里,一并埋在情感的春天里。
我们情愿理解为,老余是在用常人眼里不负责任的“让妻”,行使着一份更加务实的责任。只是超前了些,热烈了些,一厢情愿了些。如果纯粹给妻子找个生活的照料者,老余还有更好的选项。如果想给妻子找个爱她的男人,再多的价码也未必如愿。
处在生活难以自理状态的妻子,能否感受到老余的用心,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老余应该明白这么一个道理:生活可以用钱物来兜底,感情不行。
这话仅限于老余这对老夫老妻而言。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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