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房屋所有权之争
民宗局称瑞云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庙产究竟属于佛教协会还是瑞云寺僧团,拆迁方和寺庙方各执一词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33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的复函》明确“(寺庙、道观)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
12月20日,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在答复南都记者的电子邮件中表示,“佛教寺院拆迁人既要与所有人属地佛教协会协商,又要与使用人住寺僧团协商。”
答复邮件还称,“福州瑞云寺是我市晋安区民宗局依法登记的佛教场所,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根据《搬迁说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危旧房改造拆迁工作指挥部为新瑞云寺的出资人。“考虑象园瑞云寺为特殊构筑物,在与明参法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征得瑞云寺房屋所有人佛教协会同意后,我部邀请市、区民宗局以及佛协进行指导、监督,在维护瑞云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佛教规制,于2012年下半年出资近600万元在瑞云寺旧址南侧设计新建寺庙就近重建安置。”
对于《搬迁说明》中称瑞云寺房屋所有人为佛教协会的说法,寺庙方有着不同看法。明参法师通过一位居士转达自己的意见认为,瑞云寺的产权属于瑞云寺僧团,要求“瑞云寺的庙产归还瑞云寺僧团”。
少了寺庙方的补偿安置协议
晋安区佛教协会与拆迁方签订协议,并收到了用于实施瑞云寺搬迁的费用75.6万元
瑞云寺的拆迁人为福州市晋安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为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
瑞云寺拆迁包括在王庄危旧房改造项目内。该项目是福州市迄今为止最大的旧屋区改造项目,于2010年3月底开始实施动迁。目前,就地安置房已全面封顶,拟于2013年底开始回迁安置。
公开报道称,项目征地在土地拍卖会上被拍出60亿元高价。
在拆迁方与瑞云寺就拆迁问题陷入僵局时,晋安区佛教协会充当了关键角色。10月24日,福州市晋安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福州市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与晋安区佛教协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说明》称,协议签订是“按照6月25日达成的协商意见。”
该协议绕开了寺庙方。明参法师称,听说区佛协手上有个协议,但没有见过,自己没有参与签订协议。
明参法师的说法得到了官方佐证。2013年12月20日,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在答复南都记者的电子邮件中称,“据我们了解,在瑞云寺拆迁安置工作中,从2010年4月开始,拆迁人与佛教协会、瑞云寺负责人明参法师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13年6月达成了共识后,晋安区佛教协会签字认可了拆迁协议,但瑞云寺负责人明参法师因思想发生变化,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佛教协会也与资金流向有关。《搬迁说明》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其约定的搬迁、佛像重塑及佛事等费用已全额汇至晋安区佛教协会账户,“专款专用,由信众代表负责对瑞云寺实施搬迁。”瑞云寺搬迁、佛像重塑及佛事等费用为75.6万元。
福州市、晋安区民宗局在瑞云寺拆迁中进行了协调、沟通。福州市民宗局答复南都记者,“宗教事务部门在拆迁工作中有双重责任,一方面是对安置补偿进行把关,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在安置补偿依法依规、合理到位的前提下,教育引导宗教界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答复中引用了1993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团体,应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拆迁”。
多重利益纠葛
新寺庙修建后成立的管委会进入“利益版图”,但管委会未获民宗局认可
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瑞云寺拆迁的问题体现了多重利益纠葛。除了政府、开发商、寺庙和佛教协会,利益格局中还有一方在新庙修建后出现,即瑞云寺所在的福州市晋安区象园村村民方。
2010年新瑞云寺修建后,村民成立了瑞云寺“管委会”,由柯培惠、柯兴妹、柯栋侯等21人进行管理工作。
柯培惠告诉南都记者,“管委会”设立主任和副主任。柯培惠任主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是社区主任兼任,另一名是明参法师。目前该“管委会”由13人组成。
晋安区民宗局局长陈桂松表示,瑞云寺的权属在拆迁之前是什么,之后就是什么。并表示不认可这个“管委会”。
目前瑞云寺负责人明参法师住在新瑞云寺内。她在电话中称,搬进新庙后,自己的行动一度受到了限制。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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