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元宵夜,广州市天河区发生一起邮包爆炸案致收件人严重残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凶手郑铭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铭东和所涉快递公司分别被判赔偿被害人80万余元、3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时年37岁的郑铭东认为已有家室的李某珂破坏其与女友的关系,导致女友与其分手,李某珂还警告其不要再纠缠。在与女友沟通无效后,郑铭东决定进行报复。2012年1月,从事汽车维修、熟悉电路知识的郑铭东准备物品,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苏路一出租屋内制造出爆炸物,用纸盒包装好,并调试成一拆封就爆炸的引爆模式。
2012年2月6日(元宵节)9时许,郑铭东从番禺区乘车到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快递公司收件点,用“王某鹏”的假名,以邮寄法国香水的名义交寄该爆炸物,并留下李某珂购车并进行日常保养的4S店电话以混淆视听。快递员摇了摇包裹,听到液体晃动的声音,便收了件。
当天下午5时许,在电话征得李某珂同意后,快递员将“4S店的礼物”放在其位于天河区历德雅舍的出租屋门口。晚8时许,李某珂在客厅拆封时,邮件发生爆炸,李的头面部、双手、胸腹部、右大腿等多处被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珂双眼盲目,面部形成疤痕,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并评定为三级、五级伤残各一项。
寄出“香水”的第二天,郑铭东照常上班,直到在网上看到李某珂收到炸弹后被炸致重伤的消息。2月8日凌晨两点,公安人员在化龙镇的出租屋将郑铭东抓获。
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郑铭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方面,郑铭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及某快递公司的过失行为给李某珂造成伤害,应当赔偿被害人114.6万元。郑铭东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80万元;投递邮包的快递公司未能尽到验视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34万元。
一审宣判后,郑铭东、被害人李某珂、快递公司分别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在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方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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