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翻供称不是卖是向收养人借钱
上午9时,身材瘦小的贾小平被带进法庭,原本缩着坐在旁听席最后一排的贾父立刻直起身,手微微抬起,直直地看向儿子。眼睛扫到父亲,贾小平停顿了一下,又快步走到被告席,低头坐下。
检方指控,2013年1月5日,在顺义仁和地区,贾小平将亲生之子出卖给程女士,并收取8万元。
检方认为,贾小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之子,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责。
“我有意见,我当时没想卖孩子,就想给宝宝找个好人家。”今天开庭,贾小平推翻了此前的供述,表示不认罪。
庭审中,贾小平说最初得知女友怀孕,俩人本想把孩子生下来自己养,“后来朋友说我俩小,孩子将来上不了户口,是黑户,想给孩子上户口,就必须先交好几万罚款,我们都没钱,才决定把孩子‘送’养。”贾小平特意强调了送字。
“我真的不是卖孩子,我就是想给宝宝找个好人家,不想让宝宝跟着我们受罪,也不想让宝宝长大了像我们一样东奔西跑,工作不稳定,我想让孩子上大学,程女士向我保证会好好养宝宝,也说一定要培养宝宝上大学。”贾小平一口气说完自己卖掉亲子的“苦衷”。
贾小平说,自己见网帖发出去后,问的人很多,才把3.5万抚养费逐渐提高到8万的。“如果是人贩子,8万买了孩子后没法转卖。”贾小平辩称,提高价是为了找到真的抱养人。
贾小平说,价提到8万后,就只剩程女士“有意”了,和女友见过程女士后,就决定把孩子给对方了。
“8万元是卖孩子的钱吗?”法官问,“我不是卖孩子,8万是能控制程女士的保证金,这钱我早晚要还的。”贾小平辩解。
“你打算什么时候还钱?有借条吗?说了还款日期吗?”面对法官的一连串问题,贾小平低声回答:“没借条,也没说具体还款时间,等以后我有钱了就还。”
庭后,贾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称:“他不准备要回卖掉的孩子了,打算等有钱了,再生一个养。”
公诉人:所要钱财超出合理营养费
公诉人认为,贾小平坚持不是卖孩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与民间送养不符。因为贾小平在网上跟抱养人聊天时,只谈到要多少钱,对于抱养人是否有能力养育根本没提及,因此贾小平的真实想法不是送孩子,而是卖孩子。
另外,贾小平说8万元中的7万元是借款,但没有借条,也没约定还钱期限,所以可以看出贾小平是想用借款掩盖其非法获利的真实目的。
公诉人还认为,贾小平要的8万元,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营养费,属非法获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可明显看出是卖孩子。
“我不是为了获利,在被抓前的六七个月中,我已经挣了5万多元,马上就能还给程女士了,我还想等宝宝一周岁生日时去看他,我不是不还钱,只是没有机会还,我冤枉。怎么也是我亲生的孩子,我真的没想卖。”贾小平继续为自己辩解着。
相关说法 犯罪情节轻微收养人可不追刑责
对于收养人程女士,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对收养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此案而言,程女士对孩子很好,没有任何虐待行为,因此决定不追究其责任。
公安机关曾到程女士家调查,考虑到程女士家经济条件很好,且还为孩子上了户口,考虑到孩子成长,决定孩子仍由程女士抚养。贾小平也明确表示,不要孩子了。
生育后立即卖子获利父母构罪
现实中,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和单纯送养的情况都存在,如何区分两者,对于出卖亲子的又该如何追究刑责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马里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马律师补充说,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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