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A”乔恩·威纳布尔斯(上)和“男孩B”罗伯特·汤普森11岁时和成年后的对比照。
天使还是天生杀人狂
最近,在重庆发生的一起“10岁女童暴打1岁半男孩并将其从25楼扔下导致重伤”的事件,让国人在惊诧之余,也感慨“现在的小孩怎么这么疯狂”。
事后,因涉事女孩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中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涉事女孩也由其母亲带离“是非之地”。但由于事件性质的恶劣以及摔婴女孩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和任何强制措施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很多人都在猜测,究竟是什么样的因素,才导致了这名女童会作出如此离谱、残忍的举动呢?司法机关和社会,又该做些什么,来应对这些心存邪恶的孩子?
回顾国外的两个类似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全英最年轻杀人犯男孩A和男孩B
谈到此类案件,最著名的当数詹姆斯·帕特里克·巴尔杰(James Patrick Bulger)案。
1993年2月12日,不满3岁的詹姆斯和母亲一起来到英国布特尔的一个购物中心,随后就走失了。心急如焚的家人迅速报警,但当警方找到他时,已经是一具残缺不全的尸体了。
詹姆斯的死状颇为凄惨:他脸上被人泼了蓝色油漆,先是身上被石头、砖块多处砸伤,随后又被人用一根约10千克的铁棍在头部反复打击(其头部的伤痕多达42处,但都不是致命伤),嘴里还塞满了电池;最后,他被人放在铁轨上,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列车碾轧成了两截。
消息一出,整个英国都愤怒了,天真无邪的孩子被如此残忍地杀害,实在是邪恶至极、罪无可赦。警方也号召知情人士提供线索,全力侦办此案。
从当时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两名稍大一些的孩子将詹姆斯牵着手带走;此外,多位证人看见了3个孩子一起走向利物浦一处铁路。这些线索汇聚起来,最终,两名嫌疑人落网,而他们也还都是孩子。
当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两个嫌疑人,在判决之前被法庭称为“男孩A”和“男孩B”,案发时都仅有11岁。
随着审判的进行,案件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但却更加让人诧异:两名被告人和被害人小詹姆斯素不相识,事先既没有成年人教唆,也并无清晰的计划;那天,他们只是在商场小偷小摸时,恰好看到了这个可爱的小婴儿,就在那一瞬间突然起了歹念。
在庭审过程中,他们都保持了沉默,所以法庭也无法了解他们确切的犯罪动机。但是,在现场、凶器上、被害人遗体上找到的指纹,他们的衣物上所沾染的蓝色油漆等物证以及长达20小时的讯问录音(两个人在警察局的供述),还是将他们牢牢锁定。最终,两个人都被法庭判决有罪,成为了20世纪以来,全英国最年轻的杀人犯。两人均被判处终身拘禁(即刑期不固定的刑罚,可能服刑终身,也可能一段时间后被假释),至少要服刑10年。
随后,可能由于来自公众的压力太大,两个人的照片和姓名被法庭准许公开,公众才知道这两个人分别叫做乔恩·维纳布尔斯(Jon Venables)和罗伯特·汤普森(Robert Thompson)。
出于人道的考虑,也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两个人后被分别送到两所少年罪犯管教机构进行教育改造。据报道,两个人在狱中表现良好,都通过了A-level 考试(相当于我国的高中会考)。为了减缓他们的心理压力,他们每个月能获准外出购物一次或观看体育比赛,乔恩甚至还去威尔士短途旅行了一趟,可以说改造过程是相当人性化的。
而被害人詹姆斯的父母,却被本案伤害得太深,在判决之后很快离婚。
令人惊讶的是,经过上诉,欧盟人权法庭在1999年作出裁定,“对两名被告人的审讯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年纪太小,理解不了成人法庭上的各种司法程序”。尽管这一裁定对于英国的司法体系并无强制约束力,但依然直接促成了英国的上诉法院在2001年作出决定,“鉴于两人不再有社会危害性,准予假释”。换句话说,他们只为自己的残忍罪行坐了8年牢,顺道还完成了高中学业。
就在他们已经被公众逐渐淡忘时,2010年,英国司法部发布消息说,乔恩·维纳布尔斯又被送回监狱服刑了,原因是违反假释规定。本来,在出狱之后,司法部门动用大量资源,让他们改名换姓、隐藏过去的“黑历史”,期望他们能甩掉包袱重新做人。但这些努力显然是明珠投暗:乔恩后来被指控持有、传播儿童色情图片,还在聊天室中伪装成一个8岁女儿的妈妈,试图与同好交换这类色情作品,他后来因此又被判刑两年。法庭还查明,他之前曾在酒后与人在街头斗殴,还曾因持有可卡因被警告过,可谓不折不扣的问题少年。
很显然,司法机关的一番苦心安排,并未能换来维纳布尔斯的洗心革面,反倒是被他的行为无情嘲讽。这一案件后被改编为电影《男孩A》,上映后再次引发公众热议。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究竟是太轻了还是太重了?或者说,社会对他们的宽恕,是不是太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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