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之说不成立,昔日法官变囚徒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几次侦查和补充侦查,终于由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向双塔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后来考虑到肖廷的身份是双塔区法院的法官,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几百公里之外的凌源市法院审理,由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1月29日,凌源市法院开庭审理肖廷被指控强奸一案。法庭上,肖廷拒不认罪,一口咬定是小燕伙同他人对自己实施敲诈勒索。2002年5月17日,凌源市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小燕的指控和卫生巾上精子的DNA鉴定以及肖廷身上挠伤等证据和事实,认定,2000年9月16日早晨,小燕因为其姐夫官司的事到肖廷家,遭到肖廷的强奸,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肖廷有期徒刑5年。肖廷不服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凌源市法院重新审理,2003年4月22日,凌源市人民法院对肖廷强奸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仍然认定肖廷强奸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肖廷有期徒刑三年,肖廷仍然不服,又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凌源市法院的判决。
肖廷强奸一案之所以近三年才尘埃落定,是因为有些涉案的事实没有彻底查清,检察机关曾多次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就小燕是不是“三陪小姐”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到肖廷所说的那家浴池取证,该浴池证明说,浴池从没有过叫小燕的人。考虑从事色情服务的人都用假名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曾经建议让小燕到那家浴池搞辨认,但是小燕认为自己根本没从事过什么“小姐”工作,拒绝去辨认。于是法院判决回避了小燕是否“三陪小姐”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肖廷的辩护律师为肖廷做无罪辩护的最大理由也是肖廷同小燕是卖淫嫖娼关系,证明这种关系的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小燕曾经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撤诉,以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小燕的一个调查笔录。肖廷被刑事拘留后,小燕到南塔派出所找到办案人员,说自己同肖廷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因为两人当时闹崩了,才到公安机关告发强奸,得知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小燕又到检察机关去撤诉。但是随后,小燕又找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持告肖廷强奸,说自己撤诉是受到了两名不明身份男子的威胁。小燕说,撤诉的前一天晚上,自己走在街上,两名男子过来对她说:“为了你和你的家人的安全,你必须去撤诉,否则你和你家人会不得安宁。”小燕非常害怕,就到南塔派出所撤诉。当天晚上,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又在路上截住小燕,告诉小燕,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光在派出所撤诉不行,必须到检察院,第二天,小燕又到检察院撤了诉。
肖廷的辩护律师还介绍了小燕第二次“撤诉”的情节。据律师介绍,朝阳市法院审理肖廷上诉案件时,小燕找到律师,问肖廷是否会被判刑,最后提出自己不想告肖廷了,律师便找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对小燕作了一个谈话笔录,笔录中,小燕说,2000年9月16日那天,自己同肖廷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将案件发回到凌源市法院重新审理。但是案件重新审理期间,小燕找不到了,法院对这个谈话笔录没有采信,认定肖廷强奸了小燕。
记者曾经到小燕户籍所在的村找小燕了解有关情况,但是经过多方努力,都没有找到小燕本人,记者采访时,再有一个多月就刑满释放的肖廷因为有病,被取保候审,肖廷通过律师表示他不愿意在这个时候接受采访,但他是无罪的,现在他已开始申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与小燕是卖淫嫖娼关系,不是强奸。
检察官解释肖廷论证自己嫖娼的原因
指控肖廷犯有强奸罪的凌源市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就此案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他认为,肖廷论证自己曾经多次与小燕发生卖淫嫖娼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最严重的只能给予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而强奸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强奸妇女多人多次等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肖廷论证自己强奸,不是往自己头上扣“屎盆”,而是为自己开脱罪责。
这名检察官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只要违反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同妇女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至于被强奸的妇女是不是“三陪小姐”,与是否属于强奸没有任何关系,“三陪小姐”也是中国公民,其人身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小燕是不是“三陪小姐”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多大关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以前两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但是最后一次违反了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也属于强奸。至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询问小燕的笔录有关自愿的说法,这名检察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否追诉,并不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只要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法院也必须进行判决。司法实践中,强奸案被害人“撤诉”的非常多,有的是受到了威胁,有的是对方用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进行了收买,所以司法机关只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管被告人是否供述,被害人是否追诉,都要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具体到肖廷强奸一案,因为法院没有举证的权利,小燕又找不到,无法查清小燕“撤诉”的具体原因,根据肖廷身上被挠伤等证据可以认定强奸事实的成立,所以才对那份“撤诉”的笔录没有采信。至于小燕是否曾经向肖廷要钱的问题,同样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因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违反了小燕的意志,强奸就已经发生,如果真有要钱一事,也只是被害人自己所采取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与是否强奸无关。
这起荒唐的案件就此划上了句号,可不管是强奸,甚或只是嫖娼,都是与人民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背道而驰的。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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