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是否“杀妻焚尸与刑讯逼供”有争议
焦点一
三份新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杀妻焚尸
在昨天的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并请来两名法医和一名消防工程师,对死者死因、现场情况进行分析,以证实常林锋对其妻子遇害身亡难逃干系。
三份新证据中,一份是司法部一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书,结论是死者“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份是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是公安局对常林锋原来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讯问笔录,证实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是烧伤所致,而不是刑讯逼供。
常林锋的辩护律师赵运恒当庭反驳称,司法部的三名法医只是根据书面资料进行鉴定,还是“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没有确定性结论。
对于火灾有故意纵火之嫌疑的消防结论,赵运恒表示这一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死者为死后焚尸的法医鉴定结论,违背了火灾认定程序。消防意见说火灾发展迅速,所以是明火,但证据显示火灾发展了约两小时才被发现。
对于常林锋双手严重变形是烧伤所致不能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一说,赵运恒表示,常林锋在今年3月20日被释放后,经过三次手术,其畸形最严重的左手已经逐渐恢复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复正常,右手还未来得及手术。两只手现在一对比,说明羁押期间至少没有给予必要治疗,而这正是常林锋一直强调的公安局以不给其双手进行治疗为要挟非法取证。
焦点二
被告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由于常林锋曾在此前的审判中自称遭受刑讯逼供。因此检方在法庭上,当庭播放一段时长为15分钟的审讯录像,称在该录像中,常林锋所做的是有罪供述,整个做供述期间,他的表现平静,不存在刑讯逼供。
检方称,常林锋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此外,常林锋对于焚尸地点、尸体状态、作案环境等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常林锋的律师赵运恒则称,案发后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常林锋经历了上百次审讯,其中仅有10多次是有罪供述,其余都是无罪供述。
对于这些有罪供述常林锋说,他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点多被刑警从积水潭医院带走后,当晚就被逼迫承认犯罪事实。他拒绝供认,刑警就用电棍击打他,还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子上,把他刚长好的皮打裂。此后,常林锋还经历了为期一周的超强提讯。预审人员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他审讯,不让他睡觉,使他完全丧失意志力和辨别力。
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放
楼道拐角惊现烧焦尸体
2007年5月16日凌晨,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发生火灾,消防员在楼内一层楼梯拐角处发现一具烧焦的尸体。经尸体检测,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的42岁女教师马某。法医检验证实,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随后马某的丈夫、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将其抓获。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
检方指控,常林锋涉嫌于2007年5月16日深夜,因琐事杀死其妻子马某,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着火过程中,常林锋本人和两名邻居被烧伤。
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曾供述,称案发当晚他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二人为此发生口角,他一怒之下掐死了妻子,后来想到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
此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常林锋死缓。常林锋上诉之后,北京市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今年3月,市一中院重审后以指控常林锋杀妻焚尸证据不足,宣告常林锋无罪。常林锋被当庭释放。随后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
北京市高院受理了检察院的抗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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