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两人本是情侣,为何12年后,湖南女子黄某诉诸公堂,向男子彭某索要10万元补偿?原来,在武汉上大学期间,黄某一直对彭某进行资助,不料,彭某在校期间因另结新欢提出分手,并提出将对黄某进行补偿。彭某分手都12年了却一直食言,因此,黄某将其告上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索债10万元。
记者昨日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院缺席判决彭某还12年前“感情债”,现公告两个月已于近日期满,判决正式生效。
今年38岁的黄某,是湖南一家医院的妇产科医生,据她介绍,她与比她大一岁的彭某是高中同学,1998年7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当时,黄某已经参加工作到湖南一家医院当了医生,而彭某一直在读书,他家里经济也比较困难,因此,黄某一直用自己的工资寄给彭某作生活费,还资助彭某的家庭。
“没想到在读书期间他就变了心,另结新欢了”。黄某很伤心,2001年8月,他们相恋整整3年后,彭某终于提出了分手。分手时,彭某承诺:“我会向你偿还之前的借债。”2001年10月29日,彭某向黄某写了张10万元的借条,借条内容为:彭某于1998年7月到2001年8月期间,借用黄某人民币10万元,分5次还清,于2010年底还清。
到2010年11月,在黄某的多次催要下,彭某还了5000元后,就再也不还了。
黄某在法院的诉求是:彭某偿还剩余的借款95000元,另外索要这几年讨债的路费、电话费10000元。
此案在开庭时,彭某并没有到庭,黄某为了证明自己确实资助了彭某,还从湖南带来了同事作证。同事在庭上作证说,彭某当时在武汉读大学,因彭某经济困难,黄某办公室经常接到彭某打来的电话,黄某接完电话就去给彭某寄钱,同事经常陪同黄某前往邮局向彭某寄钱,每次寄600元-800元。
黄某承认,虽没有实际借出10万元,但借钱给彭某是事实,这10万元还包括彭某对其感情的补偿。
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某在写完借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消,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借条即使有情感补偿的成分,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可以确定该借条上显示的金钱之债,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因为彭某未到庭应诉,法院视其放弃相关权利,法院最后缺席判决,彭某应归还所欠黄某的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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