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姐是位外来务工者,与本地青年小吴准备结婚。见儿子将结婚,小吴父母出资为他购买一套住房,并付清全部房款,在房产证上署小吴一人的名字。当小毛看到房产证时,一气之下丢下狠话:不署我的名,就不为你家生孩子。
毛小姐认为,我一个外来妹,如男方变心,我岂不是连栖身之地都没有了吗?因为她查阅《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属小吴个人婚前财产,一旦婚变,该房产将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小毛提出在房产证上补上自己名字。可这个提议遭到小吴父母坚决反对,理由是我们就是为自己儿子买的房。几经磋商未解决,小吴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您认为小毛的提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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