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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母亲被曝系文盲无户籍无身份证

www.sinoca.com 2013-09-18  京华时报




乐燕(资料图)

  6月21日,乐燕的两个亲生女儿,2岁5个月的李梦雪和1岁3个月的李彤,被发现饿死家中。昨天,南京公开审理了这起“南京饿死女童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乐燕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无期徒刑。

  □法庭宣判

  离家月余两幼女饿死

  昨天上午9点,乐燕被法警押送入场。她身穿一件黑色T恤,已妊娠3个月,但从体貌特征,还看不出有身孕。据江苏电视台报道,乐燕家人没有一人前来旁听庭审。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称,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乐燕为两名年幼的孩子留了少量食物、饮水后,将二人置留在家中主卧室内,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后,锁上大门离家。此后乐燕多次从社区领取救助金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其明知二被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至同年6月21日案发也未曾回家,致二被害人死在家中,经鉴定二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缺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庭审中,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出庭,证实当时两名女童尸体呈风干状态,内脏已分化消失。推断两名女童被发现时已死亡超过两周时间。

  构成故意杀人判无期

  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两位女儿的生母,对女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明知两年幼的女儿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乐燕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上午的庭审中,乐燕的情绪两度失控。法官考虑其身体因素,两次宣布短暂休庭,分别为5分钟和10分钟。

  昨天下午3点32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一审判决,被告乐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解读

  吸毒不能成减罪的理由

  18日15时45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判长周侃对南京饿死女童案量刑和案件定性等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问:法庭认定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对该案定性是如何考虑的?

  答:关于乐燕行为的定性问题,合议庭认为,乐燕身为母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的帮扶下有抚养能力,对两名幼儿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乐燕在主观上明知两年幼的被害人完全没有自理能力,在无人抚养照料的情况下,会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却将门窗紧闭,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不回家履行抚养照料两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这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导致两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合议庭认为乐燕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乐燕因为吸毒致使其行为能力下降,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两个幼童饿死悲剧的发生,据此,她能否完全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庭审中,合议庭对乐燕责任能力进行了认真调查。乐燕出生于1991年12月,现已成年,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同时经鉴定,乐燕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议庭不认可吸毒使其能力下降这一说法,根据查明的事实,乐燕在离家期间,不吸毒时无证据反映她行为异常或控制、辨认能力下降。其间,乐燕多次回社区、派出所索要本应该用于孩子生活的救助金,用于自己吸毒,在别人询问孩子情况时也谎称孩子很好,今天的庭审她也表现出对答切题,应对正常。

  需要说明的是,乐燕有多年的吸毒史,吸毒的人明知自己吸毒可能会造成自己辨认及控制能力的下降,并造成危害后果,却仍然吸毒,导致自身的控制、辨别能力下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正如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驾要负刑事责任一样,不能成为从轻或者减轻其罪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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