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四人各执一词
母亲去世,到底该由谁负责?四个儿子各执一词。
“老四程一石是主谋,他把老二程一田当枪使,我母亲的死和他有直接关系。”老大说,是老二和老四共同谋害了母亲。
老二则称,他找人通知了老三接班后才搬出母亲的住处,并且在当日中午和晚上,他曾两次去看望母亲,见到老三的妻子给母亲送饭,之后他就再也没有去过其母亲的住处。
老三认为,老二应该赡养母亲6个月,但老二只赡养了3个月,并且没有通知他去接班,才导致母亲死亡,应该由老二负责。
“我们心里没有愧也没有鬼,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也尽职尽责。”老四程一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无奈,真是无奈。”
检察机关认为,在母亲被饿死的问题上,老大、老二、老三有责任。“因为三个儿子在老人死亡期间都有瞻养的义务,但是三个人都把老人搁置在家中没有人理,主观上是有遗弃故意的。”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4月24日作出判决,兄弟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兄弟三人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于2010年7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人的上诉。至此,三人被送往监狱服刑。
“老四也应被追责”
为何没有追究老四的责任,这引起其他三人的异议,尤其是老大和老三。
据2010年《今日说法》和《大家说法》的报道,检方称由于案发时没有轮到老四赡养,检察机关认为其母饿死与老四没有直接关联。
对于老大和老三,他们知道老二负责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3月14日期间的赡养,但3月14日以后,应该由谁来接班,他们没有约定,也没有过问,对老太太不闻不问,检方觉得老大和老三有主观故意,因此对他们起诉;从分段赡养协议来说,老四应该是最后一个来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二结束后应该是老三,轮不到老四,所以要以这个理由来追究老四的责任,也不太妥当。
“法官问了我和大哥的诉求,我们的意思是母亲是因疼痛和饥饿才造成的死亡,是老二和老四的责任,与我们没有关系。”9月12日,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西门口,程一平叹着气说,“即使我们有责任,老四也应该一起被追责。”
【背景】
1982年3月14日
5兄弟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老五照顾父母,程家的五间老房归老五所有。
2006年
老五病逝,柴玉吉和五儿媳妇生活在一起。
【冲突】
2007年11月3日
柴玉吉从沙发上摔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四兄弟商定依长幼顺序每人三个月轮流赡养老人。
2008年9月14日
轮到老四赡养母亲,老四和老二提出,老三应该把母亲的房产证交出来,但老大和老三不同意。
2008年12月14日
轮到老大赡养,但因房产问题与老二和老四发生争执,老大被老二打伤住院。后经村委会调解,由老二接班照顾。
2009年3月12日
老二的赡养期还有两天结束,他打电话让村主任通知老三来接班。14号上午,老二离开。但老三并未接班。
【后果】
2009年4月9日
老人的孙子前去看望,发现老人死亡。
【审判】
2010年4月24日
法院判决老大、老二、老三构成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年、2年。兄弟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7月6日,二中院驳回三人上诉,三人被送往监狱服刑。
2013年9月9日
老大和老三去二中院申诉,法院立案并受理。
声音
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多子女家庭,由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不能相互推诿推卸。以遗弃、虐待等方式推卸责任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视其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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