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公诉人、旁听席上的人……
浙江105个法院,谁在这儿与法律相遇?为什么?结果呢?
胡老太今年88岁了,今年7月,她到绍兴越城法院起诉了自己68岁的大女儿,理由是大女儿已经10多年没有回家看过自己了,只在每年年底的时候寄回两三百元钱。胡老太要求大女儿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也定期回家看看自己。
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之后,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讯员 晨辉 记者 郭婧
最后一次回家 是十多年前的清明节
胡老太的大女儿,嫁人后就一直随丈夫住在衢州,离开绍兴已经40多年。
胡老太说,大女儿仅回家探亲过三次,最后一次是十多年前的清明节,今年农历正月初三,胡老太的两个儿子替她去了趟衢州,喊女儿回绍兴看看自己,却遭到了女婿的阻拦,女儿最终也没有回来看望自己。
两个儿子都不在绍兴常住,胡老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常发病,身边无人照看,每月只有村里发放的130元养老金,大女儿就每年年底寄回300元,这还是近四年的事,再早些年只寄240元。
所以,她请求法院判令大女儿支付赡养费21545元、护理费40087元,合计61632元(自2008年起计算至2012年止),并定期探望她。
大女儿人没来 但寄了病历到法院
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老太的大女儿没有到庭,但寄来了自己的答辩状和病历。
她在答辩状中说,自己和老公都已经68岁,身体很差,近年来确实很少回家,赡养费付得也不多,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出庭,但该承担的赡养费用同意承担,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也愿意多去看望母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但胡老太的儿子说,大女儿的身体虽然有些疾病,还不至于不能回家看望老母,“去年10月,她到宁波看病,其间都是我照顾的,看好病后回衢州途经绍兴时我提出顺路去看望母亲,她老公坚决不同意。”
法院判决 每年至少探望母亲两次
“看了她寄来的病历,是一些老年人的常见病,可能比一般老年人稍微严重一点。”经办法官说,这些病应该还不至于让她不能回家看望母亲,衢州到绍兴毕竟不算远,交通也还是方便的。
最终,法庭审理后认为大女儿提供的病历不能作为她不看望母亲和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庭判令其每月承担胡老太的赡养费及护理费合计800元。
对于胡老太的“定期回家探望”的诉讼请求,法官也是考虑了很久,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现胡老太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其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只是该判一年探望几次,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诉求,法官也只找到了外省曾有过类似判例。
“那个案子中,法院是判子女每两个月回家探望一次,五大传统节日也要回家两次。”法官说,这个频率,对于胡老太的大女儿来说应该是不太现实的,毕竟她年纪也大了,身体也不好,最后法庭酌情判令她每年至少探望胡老太两次。
强制执行可能会有困难 还是要靠自觉自愿
法官说,他们担心,如果回家次数判多了,胡老太的大女儿做不到,意义就不大了,毕竟这回家看看强制执行起来就有点变味。
“以前有成年人要求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执行时,可以把大人带去子女的家里看望,但现在是成年人要求成年人去探望,作为父母的原意,肯定是希望子女能回家和自己聊聊天谈谈心的,如果只是强制把人带到家门口,一句话也不说,那父母可能会更伤心吧。”承办法官说,回家探望还是要靠子女自觉自愿,还好,胡老太的大女儿表示愿意去探望母亲的,现在判决书已经送去给她了,就看她是否会自愿履行了。
法官表示,如果子女不执行,法院也可以对子女采取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但归根结底希望以此促使子女自愿去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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