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案情离奇、作案手段卑劣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是重庆全市法院判处的首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被告人罗永刚与被告人李婧曾是恋人,后罗永刚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儿,但仍与李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被告人李婧与未成年少女李妮(1997年4月出生)系亲戚关系。
2010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永刚邀约被告人李婧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游玩,李婧带李妮同往,罗永刚遂认识了李妮。当罗永刚的女儿在儿童乐园玩耍时,罗永刚在儿童乐园外的长凳上对李妮进行猥亵。罗永刚通过李婧了解到李妮年仅13岁,起意待其年满14周岁后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1年5月,被告人罗永刚电话邀约被告人李婧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玩。李婧又带上李妮来到罗永刚事先在南坪某旅馆预订的客房。李婧指使李妮脱去衣裤,罗永刚在该间房内轮流与李婧、李妮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同年8月和10月,被告人李婧又分别将李妮带至被告人罗永刚工作地重庆市渝中区某装饰市场和南岸区南坪罗永刚登记的家庭旅馆,在李婧授意下,李妮脱去衣裤,罗永刚与李婧、李妮轮流发生性关系。
该案因李妮母亲查看李妮的日记本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但二被告人在随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串供,全盘否认该案事实,并作出自相矛盾的辩解。法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翻供理由不成立,根据控方提交法庭的证据,认定指控被告人罗永刚、李婧犯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罗永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李婧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此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是极大的破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通过传播淫秽物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进行拉拢、腐蚀、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对实施该种犯罪的行为人,刑法规定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从重处罚。刑法对该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此种犯罪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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