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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阴婚黑幕:医院串通鬼媒 利益驱动杀人盗尸(图)

www.sinoca.com 2013-07-26  山西晚报


  2005年3月28日,西安火车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乘客杨某携带的尼龙袋中发现6具完整的女性尸骨。原来,家住陕西西乡县的杨某,想赶在清明节前将尸骨运往山西卖掉发一笔横财。

  2011年,陕西人庞某、赫某、白某、张某,先后流窜至洛川、黄陵、咸阳等地,掘墓盗窃女尸,并连夜运回藏匿于家中。为使女尸能卖个高价,几人对尸体进行清洗处理后,再伪造医院的尸体出库档案,通过他人介绍,出售给陕西延川、榆林、神木以及山西等地为他人配阴婚。4人共盗窃女尸10具,获赃款24万余元。在临汾霍州和洪洞,甚至出现过为配阴婚获利而杀人的案件。2006年,陕西人杨某、刘某、惠某分别联手作案,前后将两名女子谋杀后运到临汾配阴婚获利。该案件同时涉及多起掘墓盗尸倒卖配阴婚的案中案,陕西某县人民医院停尸房看守者涉及其中。

  为何会出现极端恶性行为?皆因为利益驱动。

  据介绍,在配阴婚生意中,有“湿尸”和“干骨”之分。刚去世未下葬的年轻女尸,男方父母亲属可以出到7万元,身份户口等手续齐全、年轻、生前面容姣好者可以更高;如尸体已经腐烂变形,则价格较低;而埋葬多年的尸骨,则只有1万元左右。杀人、盗尸者省去给女方父母的财礼,自然获利更多。

  法律存盲区导致陋习难除

  7月24日,记者拨通了万荣县卫女士的电话。2010年始,为了给死去的妹妹芳芳(化名)一个心安的交待,她一直奔波于各级司法部门。去年,她曾经求助记者,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一个结果。

  芳芳1994年和同县的徐某结婚,2003年6月9日因胃癌去世。“我妹妹生前没有孩子,按照风俗,没有葬入徐家祖坟地,只是葬进了徐家的承包地。后来徐某又娶了媳妇,这个事情我们也能理解。每逢清明、七月十五等日子徐某还去祭奠我妹妹。后来听说,徐某现在的媳妇常常为此耍泼闹事,甚至扬言要将我妹妹的尸骨挪出徐家的承包地。我们知道后十分气愤,但也以为只是嘴上说说,没想到他们竟然这么出格!”卫女士说。2010年,他们获悉芳芳的墓穴被人动了,过去查看时发现尸骨没了,公安机关介入后,徐某承认,芳芳的尸骨给邻县一家“配了阴婚”。

  卫女士随后从办案人员那里得知,芳芳的尸骨以10800元的价格说给邻县一家过世的儿子配阴婚,2010年1月10日埋进了对方家的田地。

  据卫女士说,当地公安局将此案件以盗窃尸体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但2010年6月20日,该县检察院以“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退回案卷。卫女士之后又提出申诉,也被县检察院驳回。

  卫女士及家人又先后多次到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起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裁定自诉不予受理。卫女士在3年中多次到运城市公安局、运城中级人民法院、运城市检察院、运城市政法委、山西省检察院反映,虽然得到过一些负责人的批示,但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案子现在在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我最近去问,说快给我们一个结果了。”卫女士说,“维权太难了,跑了3年,就是有个好的结果,能不能执行得了啊?”

  “如果执行得了,你妹妹的尸骨怎么安排啊?”记者问。

  “按老家的风俗,也不能埋进我娘家的坟地。还是得找一个人家配阴婚,这个不难。我们就是想,妹妹活着的时候可细致了,不能随随便便找个陌生的人葬在一块儿。”

  购买女尸配阴婚者能治罪吗?芮城县当年办理薛某案件的民警说,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

  ○链接

  延安残杀孕妇卖尸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7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轰动延安的杀人卖尸案主犯王海荣23日已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1年5月22日,王海荣提议并伙同刘某、冯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驾驶冯某的汽车在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盗窃摩托车未果后,王海荣提议杀人卖尸。当日下午,3人行车至宝塔区姚店镇三岔路口桥头时,发现孕妇罗某在路边候车,王海荣便以载客为名将罗某骗至车上。行车20分钟后,王海荣与同伙借上厕所之际,下车进行作案分工。车辆继续行驶中,刘某将车门反锁,王海荣便扼住罗某的颈部,刘某抓住罗某的手,后王海荣又指使刘某继续扼住罗某的颈部,无辜的罗某因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王海荣与其同伙驾车至延川县,将罗某的尸体卖给他人已逝的儿子配阴婚,共得赃款22000元(其中,王海荣14000元、刘某4000元、冯某4000元)。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荣与其同伙以出卖尸体牟利为目的,将一名无辜孕妇残忍杀害,遂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王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海荣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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