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增城市一男孩在12岁时签了一份借款152万元巨款的协议书,两年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按照协议书偿还,男孩的签约行为有效吗?在增城市法院一审认定男孩的签约行为无效后,债权人上诉到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男孩的签约行为有父母的共同签名确认,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男孩也要承担还债的义务。
案件回顾
12岁男童签约借了152万元?
2012年3月,增城市民尹某拿着一份《借贷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这份协议有点特殊,借款人曾某明生于1998年,2010年签约时才12岁,被诉时也尚未满18周岁,而借贷的款项却高达152万余元。
尹某诉称,当年曾某明的父母和成年的姐姐曾某清向他借款,用于开办制罐工厂的资金周转,当时是因为曾某明名下有一套房产可以作为还款的保证,所以双方一致同意以曾某明的名义签订《借贷协议书》,曾某明的父母、姐姐均在“监护人”栏中签了名。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曾某明与尹某订立《借贷协议书》的行为是否为无效行为。
一审判决
未成年人签约无效,由长辈还债
增城市法院一审认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曾某明在签订《借贷协议书》时的年龄仅为12周岁,而其向尹某所借款项为152万元,该借款数额明显与曾某明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曾某明也无法理解该借款行为及预见相应的后果。
同时,尹某承认明知曾某明签约时未满18周岁,而且曾某明也没有实际收取过任何借款,其与尹某签约的原因系借款时曾某明名下有一处房产,所以才由曾某明作为借款人与尹某签约。综上所述,曾某明与尹某签订的《借贷协议书》,并非系曾某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曾某明的父母及姐姐曾某清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向尹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
二审改判
父母签名有效,孩子也要还债
尹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期间,尹某与曾家四人均确认,借款152万元是从2004年开始多次借款累积而成,此前每次借款金额不等,均有立下借条,在签订《借贷协议书》后借条已交回。
尹某向法院提交了2004年至2009年间的《合约书》、《借条》、《收据》,部分单据由曾某清及其父亲签署,部分由曾某清及其母亲签署,2004年2月的《合约书》则有三人共同作为贷款人签署。而曾某明名下的房产则是由其父亲于2001年2月赠与的。
对此,广州市中院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152万元的借贷协议实际是对2004年以来尹某向曾家人出借款项的汇总确认,该笔借款实际为家庭共同借款。
虽然曾某明在签订协议时尚未成年,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本案中,《借贷协议书》落款处有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签名确认,当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也由他们共同签名,因此,该协议书的签订实际是由曾某明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完成,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借贷协议书》合法有效,曾某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曾某明名下房产的取得亦来源于父亲的赠与,即便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以曾某明的名义订立协议系基于其名下房产可作为借款抵押,事实也是以该房产作为家庭共同借款的担保,即实际并不存在损害曾某明个人财产权益的主观恶意,更不能因此否定其所签订的《借贷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曾某明与尹某签订的《借贷协议书》无效,与法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2013年5月31日,市中院终审撤销原判,判决曾某明一家四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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