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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母女3人遭投毒亡 嫌疑人无罪释放11年(组图)

www.sinoca.com 2013-05-20  云南网



  一审疑云

  有罪供述:承认投毒是为了报复

  检察机关指控称,俞石娣因与其嫂子刘乔英有矛盾,于2001年4月24日,俞石娣从楼梯爬到刘家,将毒鼠药投放到剩饭里,致刘家6人食用后均中毒,造成三死一重伤两轻伤。检察机关认为,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2年2月11日,检察机关向曲靖市中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曲靖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时,经云南省高院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一个月。为证明自己的指控,公诉机关在庭上搬出了诸多证据。

  专门卖老鼠药的刘忠生证实,俞石娣曾向他买过毒鼠强。从俞石娣家门口阴沟内提取的药瓶及从刘忠生处提取的小药瓶中,均检出毒鼠强。俞石娣也承认药瓶是其丢弃的。从王谷中家提取的剩饭中,也检测出毒鼠强。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刘家、俞家及其王谷中的父母三家人同住一排房子,刘家在中间。俞家与刘家二搭楼椽上有新鲜的挂擦痕迹,其东侧面上有大小不等的灰尘印迹。角落处的蜘蛛网也有新鲜的挂断痕迹。

  另一组证据是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俞石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前期,曾供述了作案的动机是为了报复刘乔英。趁刘家无人,她从自家楼上爬到刘家,将毒鼠强投放在剩饭中。

  当庭翻供:称凶手是死去的丈夫

  意外的是,依照曲靖市中院判决书的记载,庭审中俞石娣则当庭翻供,否认了自己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

  “是我丈夫王国中投的毒,他叫我承认下来否则要杀我,实际我没有参与。我原来供述的作案过程是我丈夫在案发当晚告诉我的,药瓶是我丈夫投毒后,拿来给我丢掉的。”在翻供时,俞如是说。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受害人王谷中及其当晚参与救援的村民说,案发后村长报了案,第二天一早,公安机关将俞石娣及其丈夫王国中一起带走调查。王在第二天被放回来了,而俞一直关押着,“被关押了近一年才被释放”。

  王谷中及王国中的母亲证实,案发三个月后,王国中因患心脏病逝世。依照曲靖市中院的判决书记载,俞当庭翻供将投毒的“凶手”推给了其死去的丈夫。

  王谷中称,当年弟弟王国中从公安局里接受调查出来,明确说自己没有投毒。在王谷中的心中,虽然妻子和俞不合,但他和弟弟王国中之间的关系一直不错,他也不相信弟弟会放毒鼠强毒死自己一家人。

  宣告无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俞石娣的辩护人曾提出,本案证据不能明确指向俞石娣就是投毒杀人,具体表现在未从锑锅、药瓶上检出相关指纹,现场勘查也未从楼椽上提取相关指纹及嫌疑人爬墙时所穿的衣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判决书记载显示,这些证据仅能证实有人从俞石娣家爬到刘家下毒在剩饭中并致人死伤。被告人俞石娣曾作过三种不同的供述及辩解,但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据此法院认为,综上证据分析说明,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具备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靖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002年4月8日,曲靖市中院判决被告人俞石娣无罪。

  是否正如俞石娣所说,投毒是去世的丈夫所为?随着王国中的离世,本案无疑陷入迷雾,死无对证。

  不满宣判

  受害人:庭审及结果我都一无所知

  据王谷中介绍,2002年曲靖中院开庭审理时,并没有通知他和他的家属出庭,“这么大的案件,作为受害人,法院凭什么不通知我们出庭?”王谷中说,对于庭审以及庭审结果,他和他的家人一无所知,法院也没有将判决结果告知于他。直到俞石娣被无罪释放回来,他和村民们才知道法院已经宣判了。

  王谷中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随后他多次到曲靖中院以及相关部门上访,希望将凶手绳之以法,但都无果而终。

  如今,案件已经过去12年,投毒案的嫌疑人俞石娣已经无罪释放11年。“连我家的小娃娃都不放过,要比最近的复旦、清华投毒案恶劣得多啦!”王谷中说起此事,依然伤心不已。

  针对微博上的举报以及网民们的关注,曲靖市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去查阅了一下判决书后发现,主要是投毒的证据不足,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嫌疑人才被判决无罪释放的。“2001年到2002年这段时间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时期,以前只要嫌疑人自己招供承认,法院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随后就变成了即使嫌疑人自己招供承认的,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情况下,法院都不作为证据使用。”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抗诉之路

  曲靖市检察院曾抗诉被认为“不当”

  事实上,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16日收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随即于同年4月22日,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请求就此案重新改判。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在曲检抗字(2002)第3号《抗诉书》中认为,首先俞石娣原先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客观真实的,一审判决中也认定,现有证据证实俞石娣具备作案的动机、时间、条件及毒物来源、去向。其次根据证据,王国中并不知道俞将毒鼠强放在何处,不具备作案条件;王国中与受害人家关系好,不具备作案动机。

  而在此案二审中,因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曲靖市检察院抗诉不当,云南省高院遂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近日接收记者采访时,云南省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省检已经关注到此事。“只要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就有权提起再审抗诉。而不论错误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被告人的原因造成的,均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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