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但是,同样经过一夜水的冲刷,死者的八个手指甲里却检查出了另一个陌生男子的DNA。不过,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而是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但是,该项证据被认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不能作为排除两被告人作案的反证”。对此,这次帮助张氏叔侄翻案的再审律师朱明勇表示难以理解。
柴静:他们有一个解释,说是手指是一个暴露在外的,相对开放的一个接触点,那么很有可能呢,平常握手,或者是碰到什么地方,也有可能,所以也许跟本案没有关系。
律师:但是他,应该想到一个简单的问题,正常的握手,有没有可能双手的八个指甲里面,都有一个同样的一个男子的DNA成分?/那一般来讲,我们的常理就是,可能是在激烈的反抗过程当中,抓,留下的痕迹。
解说:这一点也确实曾经让杭州警方内心打鼓。
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一个就是说是不是会有第三个嫌疑人?第二,我们框定的这两个犯罪嫌疑人,究竟准不准确?
解说:杭州警方曾三次去受害人的老家安徽,排查了死者王冬生前接触过的朋友,指甲里的DNA,没有发现匹配者。于是,这个事后帮助确认疑凶的关键证据再一次被搁置。这一点,让负责张辉二审辩护的阮方民律师至今深觉遗憾。
阮律师:你现场留下来的这个,可以说是惟一的物证,到了公安到现场之后,他没有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物证。你说是强奸了,驾驶室当中也没有东西。然后到了现场/也没取到车轮的印子啊
解说:与此同时,一个极为重要的侦查方向也就此被忽视了,那就是,被害女孩王东曾说,她在立交桥下了张氏叔侄的货车后,是要打出租车去找朋友,那么,凶手也完全可能是在女孩等待或者上了出租车后出现的。如果出租车有涉案嫌疑,那么当时杭州的出租车都安装了GPS系统,排查其实并不困难。但在案卷中,找不到任何当时警方进行过相关排查的纪录。
朱明勇律师:他们就锁定就是他们两个干的,所以一切的证据的搜集,就围绕这个展开了。
柴静:但是听上去,这好像是有罪推定。
朱明勇律师:对,而且他认为,已经锁定,你们两个就是犯罪嫌疑人,我现在只是需要找证据。
解说:那么后来,警方究竟找到了多少证据呢?在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的判决书里,列出了26条。仔细研判,可以看出,其中5条,是关于死者位置、衣着、死因、遗物等的描述,另外9条,是关于死者王东行程、通讯等情况的证明,还有9条,是关于张氏叔侄户籍背景、抓捕情况、指认现场、货车及侦查实验等相关阐述。这已经23条。仅剩的3条,是至关重要的。其一,是一份情况说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侦大队证实从未对张氏叔侄进行过刑讯逼供。其二,是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人,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其三,也是最直接的,张氏叔侄的口供,他们承认,将受害人奸杀。
柴静:那说你强奸她的直接证据是什么?
张辉:口供。
柴静:就是口供?
张辉:对
2.口供
【演播室】
撒贝宁:依照案卷来看,有罪的口供,的确是张氏叔侄做出的。我们得知,从5月23日被拘留之后,张氏叔侄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被立刻带去看守所,而是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但按照警方的说法,“不存在刑讯逼供 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这与张氏叔侄的说法完全不同。那么有罪供述如何做出?
【小片】
柴静:你当时在什么情况下,你说人是你杀的?
张高平:他七天七夜都是像这样子站着,要叫我这个手这样子铐起来,跪皮鞋底,不让我睡觉。到了第四天,他说我明天带东西来给你吃,吃完以后你什么都会说了,谁知道他带一条万宝路香烟来,他要嘴巴里放两根,烟灰要一样齐,不准用手,就是吸不能用手。烟要从鼻子里冒出来,两根烟灰要一样齐,要它自己灭掉。
记者:要不然?
张高平:受不了我不抽了,不抽他们把我摁到地下,把我一个鼻孔插一个。点着了香烟把我嘴巴闭了。
张辉:几天又打,又不给吃,又不给睡,弄得我神志都不清。
柴静:供述内容是怎么产生的呢?
张辉:就猜嘛,穿什么衣服,我猜不对,打,打巴掌
解说:对于张氏叔侄所说的这一切,记者并没有找到其他直接的佐证。而律师认为,警方作为证据提供的审讯录像,出现了蹊跷的空白。
柴静:警方这个记录上,他说审讯时间就是从5月28号的6点10分到6点58分,只审讯了48分钟,这是他有罪供述的这段时间,听上去时间并不长?
朱明勇律师:但是恰恰警察提供给法庭的录像,仅仅是28号这一天,实际上张辉和张高平是5月23号被刑事拘留,带回杭州,一直到5月28号,张辉有了有罪供述以后,29号才送回看守所。
柴静:那这五天内。
朱明勇律师:张辉和张高平都没有被送到法庭的羁押场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侦查人员可以和他直接地进行身体接触,而且控制他的饮食,饮水,休息。
阮方民律师:这盘录像的中间断了大概半个小时,啪一跳,就是半个小时没有了。
解说:那么,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呢?律师认为,录像中这些空白给了人想象的空间。退一步讲,即使根本不存在非法取证,张氏叔侄二人的口供也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采信相互否定的口供是有问题的。
阮方民律师:到底是先停车作的案,然后再掉头抛的尸?还是先掉头作的案,顺势就把这个尸体就扔到路沟里头了,再就是逃跑的路线,两个人说的也是两条不同的路。
解说:叔侄的数次有罪供述里,其实连强奸到底发生在货车座位的前排还是后排都对不上。 命案的侦破,现场指认极为重要,当时警方也是这么认为的。
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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