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回放
律师在案件开庭前曾提非法证据排除
2012年3月7日,陈德宝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此后,陈德宝案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同日以陈德宝涉嫌受贿、贪污移送审查起诉。这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因认为于某证言不能自圆其说,袁长生的证言也不属实,因此,辩护律师赵运恒向法庭提出了证人出庭申请。同时,律师认为由于认为陈德宝遭受了刑讯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师又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并没有对这两个申请作出任何回应,而律师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个中缘由,无从知晓。
一审被判刑20年儿子同日获缓刑
在2012年12月23日的法庭上,陈德宝没有提出异议。他的律师表示,于某送别墅的时间远远在接手工程之前,而且当时陈德宝还是海淀分局副局长,不可能给于某工程,此外陈德宝也给了于某汽车、象牙、钢琴等物品,还帮助于某装修房屋、购买家具,这些价值已接近别墅的价值,属于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
律师还表示,袁长生和陈德宝是十多年的朋友,两家素有经济往来,并非受贿关系。比如袁长生支付房款的房子是政府分给陈德宝的,陈德宝转让给了袁长生,当然应该由袁长生自己交房款。而两辆奥迪车,则是袁长生和陈某公司的财产,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却是因为袁长生本人不懂房地产,但其在多次考察后,为了投资获利,由陈某当总经理负责实际运营,不领工资只拿股份,是双方合作的正常商业行为。而事实上,经过陈某运作,长龙公司拿下地块,且与当代集团签订了价值2亿元的合作协议,开发前景良好。
对于这些辩解,法院认为,陈德宝本人对基本事实并不否认,而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伙同其子收受他人钱物和干股的犯罪事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房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还指出,检方指控陈德宝伙同其子陈某收受袁长生电话充值费20万和贪污报销款12.706万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陈德宝未提出上诉。陈德宝的儿子陈某也于同日被判缓刑。
□狱中翻供
服刑之后提出申诉自称遭到刑讯逼供
宣判后,陈德宝没有上诉。判决于今年1月10日生效。然而,昨天,已经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申诉书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讯逼供。
陈德宝称,从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开始,他便受到刑讯逼供。
陈德宝还说,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他的双手还被用特制的板铐反铐在椅背后,“它让你的双手无法活动,一点角度也没有”,陈德宝说,因此他的两个手腕都被铐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审讯人员还将他按着跪在地上用脚踹,导致他的额头、膝盖被踹破,也留下了明显的伤疤。
陈德宝说,他担心自己落下残疾,所以最后选择了作出违心的口供,而他原本打算到了法庭上再讲出实情,但侦查机关又抓捕了他的儿子,因此他认了罪也没有上诉,现在儿子的缓刑判决已经生效,所以他决定提出申诉,要求法院重审自己的案件并作出改判。
同时,袁长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讯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违心所做。陈德宝提出申诉,他愿意重新作出证言。
另据律师介绍,其在向辽源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同时提交了要求归还非法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的申请。据律师讲,所有涉案财产都应该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上,并没有附带扣押财产清单。
当律师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时,法官张某表示,法院并未收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目前财产仍被扣押在检察机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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