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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为多拿拆迁款与儿媳结婚 称是被政策逼迫(图)

www.sinoca.com 2013-03-22  现代金报



  被告: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辩称,赖某和陈XX 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因为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XX开出相关证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材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陈XX在高新区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某与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对此,被告律师施周认为,陈XX与原配“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XX的儿子陈X“离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陈XX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赖某、小陈户籍的目的。

  施周说,陈XX与赖某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时也必将损害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原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X的代理律师施先生表示,陈XX等人将提起上诉。

  庭外说法

  法官:假结婚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或构成诈骗罪

  审理此案的翟法官认为,虚构婚姻事实以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若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使得传统道德逐步沦丧。如本案原告陈XX与赖某原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却因受利益的驱动,分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因其不属于禁止婚姻登记或婚姻无效的情形,民政部门给其颁发了结婚登记。虽然其领到了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书,但该行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时事实上仍保留着与原配偶的“事实婚姻”,应当说,原告的该种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肆意践踏,是一种不能容忍的行为。

  江东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吴启贤说,陈XX和赖某结婚虽然看起来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却可能构成诈骗罪从而被判处刑罚。他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婚姻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吴启贤说,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对类似行为进行过刑事处罚,他举了几个例子:如浙江湖州吴兴区法院2007年判处殷某、江某诈骗案,上海普陀区法院于2009年判处施某、郑某诈骗案,都是以结婚名义骗取征地拆迁款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一方面也是希望原告不要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吴启贤告诫所有试图假借虚构婚姻登记事实骗取拆迁款的人,歪脑筋不要动,小便宜莫要贪,否则不但便宜没有捞到,还有可能要进牢房。

  吴启贤认为,这起案件也揭露出我国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自由但更应该真实,希望相关部门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适当修改,避免婚姻登记成为某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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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不少城市再现“离婚”潮,很多卖房者、买房者以此避税,或者享受优惠房贷。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曾建议,对这种行为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来惩处,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此外,各地也出台细则准备限制、打击通过“假离婚”方式地投资。为买房而假离婚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反映了政策的非人性,政府用行政手段将政策与婚姻捆绑,才导致婚姻关系成为利益支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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