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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中国移动SIM手机卡上网7个月被刑拘(组图)

www.sinoca.com 2013-03-08  半岛网



  约定:

  先还10万余款分期付

  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2012年6月29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的工作人员袁江英来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报案。

  袁江英称,其公司以融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一台塔机,配置了GPS远程控制系统,内置GPS系统的手机资费卡号码为15074987765,GPS手机卡正常使用资费为10元/月。但该公司在2012年6月发现,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该手机卡共产生数据流量费用20余万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长沙移动”)已经从中联重科扣除了这笔费用。

  袁说,2012年1月至5月,其所在公司内部改革。2012年6月初,他们在进行明细核对时才发现了这张卡的异常情况。其中,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这张卡共产生移动数据流量费29.0255万元,扣除优惠金额8.895万元,中联重科向长沙移动实际缴纳20.1305万元。当时,该卡2012年6月的费用还未计算。

  张炳艳说,在丈夫被刑事拘留后,她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愿意赔偿对方256685.77元。

  为什么是25万余元?张炳艳称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当时我们受到误导,以为还了钱,人就能放出来。”

  张炳艳获得的一份由长沙移动提供的《中联重科行业应用卡账单及结算费用》显示,卡号为15074987765的这张SIM卡,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的用户账单分别为14867元、41285元、10675元、23572元、63601元、47305元、54879元,7个月合计为256184元。

  根据《还款协议》,2012年7月19日,张炳艳向中联重科转账了10万元。余下的15万余元,双方约定在张艳胜出狱后,分10个月偿还。

  争议一:

  属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012年7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张炳艳下达了《拘留通知书》。

  张炳艳在看了《拘留通知书》才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第一看守所。

  在警方给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中认为,张艳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中缘,现挂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其研究专业是民商法学。他了解案情后对记者说,张艳胜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他分析,首先,盗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张艳胜并非采用秘密窃取,因为上网是公开行为,长沙移动、中联重科都可查询其上网的数据流量。其次,嫌犯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张艳胜曾说想把卡用到自动停机,这是一种贪小便宜的想法,并没有想无限侵害对方的权利。第三,许中缘认为该案情节并不严重。张艳胜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第四,在得知严重后果后,张艳胜与中联重科达成《还款协议》支付了10万元。这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张艳胜并没有侵占的故意,因为他愿及时清偿。事实上,中联重科采用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权。所以,此案不宜再用《刑法》介入。

  同时,张艳胜行为的结果是20余万元的损失。这笔损失是移动公司和中联重科对其权利的懈怠而引起的,违背一般用卡习惯,所以导致后果的发生。

  许中缘认为,该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应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把中联重科和长沙移动应负的责任和过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实际上并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类的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层面得到合理解决,如果能得到解决,《刑法》就不应该再次介入。

  3月1日,记者联系了负责承办此案的岳麓区检察院相关人士。该人士介绍,该案目前还在起诉阶段,“到底怎么处理,起诉还是不诉,我们还没有开会讨论。”不过,据其透露,是否公诉很快将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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