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下午,武汉警方在对实施爆炸的犯罪嫌疑人王海剑进行审查。他的脸上还有被炸伤的痕迹。(均为资料图)
昨天上午,制造轰动全国的“12・1”建行网点爆炸案主犯王海剑伏法。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海剑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王海剑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及公私财产损失8万余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案情回放】
案发:2011年12月1日
雄楚大街关山中学旁边的建设银行网点门前,不明物体引发爆炸。造成2人死亡,10余人受伤。爆炸现场炸出一个大坑。
通缉:2011年12月4日
武汉警方在其官方微博中公布了“12.1”爆炸案监控录像和嫌犯截图照片。图中,王海剑作案时驾驶白色踏板摩托车,戴白色头盔,但图像模糊不清。
2011年12月4日,警方发布悬赏通告,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提供“12.1”爆炸案线索。对协助警方破案的相关人员,警方将给予10万元重奖。
2011年12月5日,警方发布消息称,已锁定“12・1”建行网点爆炸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并公布嫌疑犯姓名叫王海剑。发布王海剑正面照片,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附近开展抓捕工作。
抓获:2011年12月16日上午
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名疑似王海剑的人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出现,中午12时, 武汉警方在该医院附近不费一枪一弹,成功擒获王海剑。王海剑此前因眼部受伤,已在该医院打了四五天的针。院方表示该院两名医务人员曾看见犯罪嫌疑人王海剑在此出入。据警方初步审查,王海剑交代了其为劫取运钞车钱款实施爆炸犯罪的动机。
受审:2012年4月27日上午
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2・1”爆炸案,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一审宣判:2012年5月14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6万元经济损失。
二审宣判: 2012年6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执行:2013年3月1日
【王海剑案的最后三个悬念破解】
为何只定了一个罪名?
牵连犯从一罪重处
王海剑触犯了3个不同的罪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和抢劫罪。为何判决只定了一个罪名?据公诉机关指控,这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王海剑的行为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关于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王海剑的行为也符合刑法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属于抢劫未遂。此外他还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据“从一重”或“从一重从重”的原则,按照该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还可能要在该罪名的基础上从重量刑。爆炸和抢劫的最重量刑均为极刑,所以王海剑以爆炸罪定罪合情合理。
早已宣判为何现在行刑?
死刑复核并未规定期限
去年5月14日,武汉中院一审判处王海剑死刑;同年6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为何为8个多月后才执行死刑?
昨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系主任严本道副教授介绍: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合议庭复核的期限。也就是说,一个死刑案件到底要复核多久才能有定论,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死刑复核案件复核期限比这还长,因为有时候案件较多排期较长,王海剑一案是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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