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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扬言杀学生造血案 200警察布防中山大学(图)

www.sinoca.com 2013-01-15  信息时报



  自首前已买了数把水果刀和长刀

  记者从警方有关人士那儿了解到,曹再发确实为血案准备了工具,他供述自己买了几把水果刀和一个长刀。“他也说起说如果在幼儿园制造血案,小孩是无辜的,但他又说起,人家的小孩管自己什么事。”

  网传版本

  曾在当地遭关押殴打

  昨日,记者在百度上搜索“曹再发”的名字发现,早在2012年9月份,凤凰网和天涯论坛上就流传着曹再发拆迁纠纷事件始末的帖子,帖子长达数千字,以第三人称的口吻讲述了汝城拆迁户曹再发2011年以来因房屋拆迁与本村干部和当地政府结怨的经过。

  据网帖介绍,曹再发为湖南汝城县附城乡村民,早年他靠在外打工赚下的钱在家乡盖了一层漂亮的三层楼房。后来当地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入口,而曹家的楼房刚好处于拆迁的范围。

  在此后他家房屋的拆迁补偿中,曹再发拒绝了当地政府据称低于建设成本价四分之一的补偿款的协议,此后,曹再发一再遭到一村干部的威胁和恐吓。曹曾经去当地乡镇府上访,不料竟遭到镇干部殴打。

  而此后,曹再发前往北京上访,不仅被当地政府抓回,还被拘留和殴打。如今家里断水断电,且有警察常驻监控,曹有家不能回。

  汝城县政府:网上传言没有事实根据

  昨日,记者拨通了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电话。经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证实,该县卢阳镇(原附城乡已合并到卢阳镇)确有曹再发一人。同时,汝城县政府承认曾因征地补偿款一事和曹再发有过电话沟通,但表示关于曹再发的信息不多,只知道他因拆迁补偿问题屡屡上访。

  对于网上流传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说法,汝城县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否认,称:“网上传的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征地补偿款我们都是按政策发放的。”

  记者问到村干部和警察常驻曹再发家,致使其无家可归一事,工作人员则表示:“绝对没有这样的事,”并说:“他们家房子没拆,住在哪我们不清楚,应该还住在那里吧。”当问到可否与曹再发家人取得联系时,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无法联系到。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再次拨打了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政府办公室的电话。县政府办一负责人表示,目前乡政府政法委书记已到广州处理此事,此外这名负责人还透露:“县政府今天同拆迁办讨论过此事,等他们递交材料后再处理。”

  汝城县农经局:村干部截留征收款属实

  此外,在网帖中还提到曹再发曾经多次因举报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2011年底,曹再发所在的小组旱地和稻田部分征收款下来,但村干部却将其截留,账目不公开,分配不公平。曹再发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投诉。

  最终汝城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接手此事,证实村干部截留了十多万。不过,虽然别的村民随后都得到了征地款,唯独曹再发家的钱却至今扣着,一家人生活无着。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汝城县农经局,该局一负责人对当年这一事件仍有印象,证明网帖中的内容基本属实。他说:“由于农经局没有执法权,我们只是将审计结果下发到乡里,由乡里进行协调。”不过他表示并不了解事件后续情况。

  市民热议

  要知情权还是要安全感?

  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一负责人表示,市教育局前夜接到市公安局的信息通报,将该信息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了传达,希望各校提高安全警惕,“教育系统内部一直都有这种预警,且通报一直都是按照预警机制来做的。”

  在一份教育系统内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校园及周边应急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上,记者看到,“公安通报,湖南汝城县曹再发等3人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扬言已经购买刀具,并将于14日下午15时的期限过后在我区学校进行报复。各校要坚持内紧外松,不得夸大事实,在社会上造成恐慌。对家长的统一说法:近日有不法分子扬言要到海珠区学校附近伤害学生以报复社会,希望家长多注意身边异常人员。”

  昨日下午,有媒体网站称,在事件公开之后,有警方人士认为教育系统的这种做法“很不得当”。他表示,此举已经引发了社会恐慌,这件事极有可能是当事人自己在制造话题,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发对其遭遇的关注。

  对这一说法,有人不禁要问:在可能发生重大伤害事件之前,市民是否有知情权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他表示,市民最终是要掌握知情权,但事件也要从危害性的大小、可信度的高低来区别。“必须要有一个度在那里,如果政府能将事态掌握在可控的范围内,那么就没有必要去大规模扩散,以免引发市民无谓的恐慌;如果不可控,有关部门就应当及早公开。我认为市民还是应当相信政府。”

  对这件事,韩志鹏提出建议:“当传闻已经传播开来,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官方消息,以正视听。”

  律师说法

  造成恐慌情节恶劣须担刑责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广州律师邓刚。邓刚表示,法律如何处罚曹再发,要从其主观动机、具体行为来分析。“一方面来说,假若曹再发主观上具备作案动机,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虽然他最后终止了行为,但已然触犯了《刑法》。”另一名律师丁一元则告诉记者,像曹再发这种行为,造成社会上极大的恐慌,且耗费警方极大的人力物力,虽然自首,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涉嫌了传播散布恐怖信息罪名,但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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