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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夺刀杀死入室行凶醉汉获刑 庭审三度落泪(图)

www.sinoca.com 2012-09-07  新京报



  焦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死者(经尸检酒精含量102毫克)深夜携带尖刀闯入王某夫妻的卧室,并首先对王某发动攻击,在妻子、自己先后受伤的情况下,王某基于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夺过陈某的刀具,制止陈某行凶时刺扎了陈某属正当防卫。

  不过检方则将整个案发经过分成了两个阶段,陈某持刀、王某夺刀后。在第一个阶段陈某占有主导优势并对王某夫妇实施侵害,但是在第二个阶段王某因为“情绪紧张”,仍继续对陈某实施刺扎,导致陈某胸前中两刀、手臂中一刀,以至于刺中心脏关键部位而身亡,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是否可适用无限防卫?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也是法律上所称的“无限防卫”。

  本案中,检方坚持将案发分成两个阶段,认为在被告人王某夺刀后,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且目前没有陈某要再对被告人造成重大伤害、侵犯生命的证据,因此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原则。

  辩方认为,整个厮打过程是瞬间完成的,从小雪去客厅报警到她返回卧室时陈某已经倒地,且陈某在被夺走刀后还掐着被告人的脖子,“行凶并不必然消除”,而无限防卫的规定本身就是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公报了一起海淀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该案发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率众到女工宿舍解决个人纠纷,被告人吴金艳在拉扯时受伤但随后又夺刀扎死对方,最终法院判决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在《公报》中做出判决摘要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

  死者家属恳请法院从重处罚

  本案中,除了刑事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外,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都提出了上诉。王某的理由是自己无罪、不需要赔偿,而被害人家属认为一审判赔22万太少,不过昨日他们当庭没有提及其认为的赔偿金额。

  “这件事发生了两年多,我对于陈家的遭遇也表示同情。”王某表示。

  “我不需要你的同情!”死者陈某的父亲情绪激动地几乎要站起来,但被亲友按住。陈父胀红了脸,几乎哽咽地说“我们孩子正当年,就这么没了”,因此恳请法庭在王某拒绝认罪的情况下从重处罚。

  “我无罪,不需要赔偿,考虑到你是小陈的亲生爷爷,我可以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但前提是我确实无罪。”王某当庭也做出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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