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
辩护律师:属“无限防卫”不应负刑责
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成为了张福林的辩护律师。
钱列阳认为张福林的行为符合了“无限防卫”的前提,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他称,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他说,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本案中,王君的行为直接危及到了张福林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在当时的条件下,张福林别无选择,法律不能要求他置自身安危不顾,任由王君实施侵害,这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声音
一位多年从事刑事诉讼的检察官:后续防卫行为超出限度
正当防卫要求非常严格,轻易是不能定正当防卫的,因为对方已经有一个人死亡,就要严格审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结合本案来看,张福林在将刀夺过后,王君已经失去了侵害张福林、导致张福林处于极大人身危险的条件,已经没有任何能够致张福林生命危险的武器了。但是此时,张福林没有选择将刀扔掉,而是仍然用刀对着王君猛刺。
如果说此前构成了无限防卫的情形,那么在夺下刀后,这个无限防卫的情形已经消除了,主动权从王君身上转化到了张福林身上。同时,张福林存在反复刺扎的情节,并不是仅仅扎一刀就了事,因此张福林后续的防卫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授赵秉志:反复刺扎属于防卫过当
这个案件首先来讲,张福林肯定是有防卫的权利,但是根据具体案情来看,他的防卫有些过当,而且按照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王君当时将张福林压在身下,又掏出了刀,可见是处于一个优势状态,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实王君有要给张福林造成重大伤害、侵犯生命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实王君存在欲致张福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语言及行动。因此,张福林在夺刀后给予王君要害部位反复刺扎,属于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连扎三刀构成防卫过当
2011年12月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指出,经过查证,张福林夺过王君所持的尖刀后,持刀猛刺王君左胸部两刀,并扎伤王君左上臂一刀,伤及王君的心脏,导致王君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扎伤王君的刀数和力度来看,张福林伤害王君的故意明显。张福林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王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夺刀防卫,扎伤王君,导致王君死亡,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法定防卫过当的条件。
最终,法院认为,张福林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持械故意伤害王君的身体,导致王君死亡,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福林故意伤害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因此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福林:拼死护妻儿应该是无罪
王君不请自来,醉酒(经尸检酒精含量102毫克)深夜私闯民宅,并自带凶器,首先出刀,并首先导致他本人三处手臂伤(经鉴定为轻伤),而且他的妻子武青在劝阻过程中,也被王君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上限)。
张福林认为,搏斗过程只是一个瞬间,根本不可能还去衡量扎王君的力度是否要适当。自己完全是出于拼死保护自己及妻儿的安全才不得已而为之,应该无罪。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秀梅:此案属于典型正当防卫
王教授说,此案属于典型正当防卫。事发过程中,很重要的是两人的体位问题。张福林一直被王君压在身下,即便夺刀后,也是在王君身下。在这种体位前提下,张福林只能捅在上半身,这一下刀的位置,不是张福林可以选择的,是他肢体回旋的角度造成的。同时,由于一直被压在身下,遭到殴打,他在捅了第一刀之后,对方依旧在殴打他,所以他也没有意识到是否刺中了要害,是否可以阻止对方。当他连续刺刀后,感觉到对方力量弱了,随即马上停止,并在此后采取了积极救治。
刑法20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就是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放宽了防卫人的限度。因为暴力犯罪一旦着手实施,受侵害者或者说防卫人,是无法理智地确定即将造成的损害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防卫,那很可能使得自身遭到严重的侵害。往往行凶者是有备而来,但防卫人是没有准备的,防卫人很难在瞬间理智地来控制自己的防卫程度。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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