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逾八旬的秦文委托小女儿秦丽帮他保管3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此后每次找女儿拿钱都没好脸色看,想要回“存款”也遭拒,遂将女儿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江岸法院获悉,八旬老汉胜诉,法院要求被告秦丽在10日内将钱返还给其父保管。
81岁的秦文与其老伴(已去世)曾在江岸区黄浦路城中村共建了一栋私房。前年,该房被拆迁后,秦文获得280万元补偿款。秦文夫妇有三子两女,如何分配这笔拆迁款?秦文叫来子女开了个家庭会议,最后议定:三个儿子各分得70万元,两个女儿各分得20万元,余款30万元由小女儿秦丽暂时保管。
去年6月27日,秦文还与小女儿秦丽签订了一份保管协议,由秦丽以父亲名义存入银行,其中25万元为定期存款,5万元为活期存款。秦文要用钱时,秦丽都要随时帮忙支取。
此后一日,秦文要求女儿给他1万元遭拒绝,并被呵斥:老糊涂了,要这多钱去搞么事?随后,只要秦老汉开口要钱用,秦丽总会说些难听的话并找借口拒绝。
秦老汉每月退休金1300元,微薄的退休金要交房租,请不起保姆,日常家务都得靠自己动手,有时生病了也不敢去看医生,自从子女们拿到了拆迁款后也很少关心秦老汉。
“这是属于我自己的钱啊,怎么我变成像是讨饭的人了?”无奈之下,今年3月29日,秦文聘请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解除保管合同纠纷案为由将幺女秦丽告上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
经过几次庭前调解无效后,5月10日法官开庭审理。庭审中,秦丽辩称,不存在父亲所说的要钱难的事实,保管30万元钱是由兄妹5个决定的,父亲老糊涂了,用钱没有计划,如果造成将来生活不便,么办?她甚至说老父患老年痴呆症了,是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根本无法保管这笔巨款。
解除保管合同
返还保管钱款
原、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的钱,原告作为寄存人,以自己财产安全为由要求解除保管合同并领取保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诉讼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6月25日,二七法庭一审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秦文与被告秦丽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秦丽将钱返还原告秦文保管。(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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