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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田鸡”捕到稀有蛙种 逃亡12年后自首(图)

www.sinoca.com 2012-06-27  中新网


  中新网温州6月27日电 十二年前,浙江黄岩人郑某为获利伙同他人到田里抓“田鸡”。在得知同伴被判了重刑后,郑某选择逃亡,十二年后,他还是逃不过刑罚的惩罚。日前,郑某被浙江乐清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郑某,41岁,浙江黄岩市人。2000年8月上旬,郑某妻子在乐清翁洋娘家生小孩,郑某也来到乐清。郑某发现乐清有人到田里抓“田鸡”,一天也能卖好多钱。

  郑某考虑到自己家庭经济拮据,现在又生了小孩,为了补贴家用,他决定到田里抓泥鳅、黄鳝、“田鸡”等卖钱。于是他伙同朋友李某和表弟余某来到乐清翁洋抓“田鸡”。

  几天后,他们就抓到二十余斤“田鸡”。考虑到黄岩那边“田鸡”更能卖个好价钱,于是让李某、余某将抓到的“田鸡”运到黄岩卖。他们经过乐清柳市镇时,发现也有人在卖“田鸡”,便收购了一些。8月13日,李某、余某乘公共汽车将猎捕到的252只“田鸡”、270只“青蛙”运往黄岩销售时,途中被查获。

  而经鉴定,该“田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纹蛙。

  李某、余某于2001年均被乐清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郑某听闻李某、余某被判重刑罚,心生畏惧,便只身逃往广东佛山隐姓埋名靠打工维持身计。

  郑某在外逃亡多年后,感觉自己年岁渐大,孩子也长大了,不想再过这种躲躲闪闪的日子,2011年11月29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毒人员。

  法院认为,郑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郑某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郑某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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