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多次殴打,4岁女童惨死
法庭上,凶手数次表示悔意
经响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小美系因胸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破裂、出血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孙海浪对自己的罪行全部承认,并恳请警方对其从重处理。据当地政法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后来的调查,孙海浪在当地打工,与陈娟认识后,也很喜欢小美,平时陈娟去上班,都是他带着小孩玩。周围邻居也说,他平时是个很有耐心的人,“真没想到会做出这种事。”
法院开庭审理时,孙海浪除了认罪,还数次表示了悔意。
据悉,在医院获知小美已经死亡后,孙海浪也慌了神,和陈娟一起将小孩交给经常在医院处理幼儿尸体的李某,随后,小美被草草地埋在了裕廊桥下。
2012年5月17日,盐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孙海浪作为一个成年人,放任自己的情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并且造成了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客观后果。其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判决无期徒刑。
追问1:医生为什么不报警?
一个天真烂漫的小生命无端夭折,若非其生父追究,小美可能永远含冤沉睡在冰冷的河边。透过该案的细节,小美之死所凸显的社会、法律问题,不得不引起反思。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婴幼儿、残障人士非正常死亡,医院有无法定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小美被医生宣布死亡后,居然由一个经常在医院处理婴儿尸体的李某,将小美的尸体埋在了冰冷的河边。
“如果这个现象不改变,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会不会也得不到曝光?”这样的法律漏洞可能导致的可怕后果,令人担忧。
记者咨询了公安、医疗等相关部门,可惜的是,目前对于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只有在接警后才会予以处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过,这里并没有指出来是什么“有关规定”,因此,太过笼统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没有给医院具体的约束,所以部分责任心不强的医务人员,不会向公安机关报告。
追问2:民间陋习何时改变?
据了解,在响水当地,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遗体不强制火化,亲属可自行处理安葬遗体。小美的埋尸处,即是当地掩埋死婴的场所之一。这一做法和苏北农村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不入坟”这样的丧葬陋习有关,未成年的小孩死亡后不能入祖坟,不能进家门,应该简单土葬。
但是,这一陋习至少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人人平等”的要求,幼儿死者也有尊严,应该得到尊重。没有理由因为他们是儿童,不是“大人”就不给予这样的尊严。事实上,《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部分少数民族必须实行土葬外,无论老人还是小孩去世,都必须火葬;第二,容易导致儿童非正常死亡脱离公安机关监管。《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火化遗体必须有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小美却直接在孙海浪等人的操办下,被埋在了大桥下,无需销户、尸检,私埋尸体,直接导致小美的死亡游离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之外。
司法建议:对留守儿童建立家访制度
为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盐城中院准备下发司法建议,提请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建立未成年人社区化保护体系。要在乡镇村组、城市社区、学校为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对留守儿童建立常态化的家访制度,由专人负责。一旦发现有儿童受到不法侵害甚至死亡,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儿童未经请假数日不上学等情况,学校要及时与监护人、村组、社区联系。
其次,要填补法律空当,确保监护权与国家强制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缝衔接”。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残障人非正常受到严重伤害的、死亡的,监护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公安机关,如果送医治疗的,医院必须收治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再次,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没有监护能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父母等近亲属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自身酗酒、吸毒等“不适合监护”的情形作出规定。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必须予以弥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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