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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打工仔击退24人砍刀队: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

www.sinoca.com 2012-03-24  京华时报



  接下来,便是时长约2分钟的打斗和对峙过程,最后“砍刀队”退出了办公室,并于12点47分快速撤离现场。

  打斗的视频中,何强使用菜刀将龚军(“砍刀队”之列)砍伤;李毅夫和张人礼(何强案5人之列)均手持一把菜刀,在室内有挥舞的动作;张胜从地上捡起一把对方掉落的匕首捅刺对方,其左手还拿着一把疑似匕首的刀具。

  菜刀、匕首的出现,均被检方认为是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

  律师团对视频本身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就其中的部分情节分析,认为何强一方是出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攻击对方。比如张人礼就扔了一把椅子和被布包裹的东西,“看上去像是矿泉水瓶,没有杀伤力”,而打斗到三分之二的时候,他才拿出菜刀,且都是右手在还击,左手的菜刀一直在空中挥舞。“这也能构成犯罪吗?”

  对此,公诉方称,所有的录像都是客观的证据,公诉人只是在客观的描述,辩护方一直在强调本案的性质,但是本案的性质不是现在能解决的,目前只是处于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

  论辩

  “菜刀队”是否属正当防卫成焦点

  目前,何强案尚未进入论辩阶段,但在前天上午,“菜刀队”未成年人李毅夫案在常熟市法院的少年法庭中已经进入论辩阶段,且主要焦点也是围绕在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上。此论辩被媒体称为何强案论辩的预演。

  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辩护律师不否认公诉方提出的客观证据,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范自己受到侵害。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如果对方不来,斗殴就不会发生”,何强、李毅夫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滋事的情况下做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进行了论辩。

  辩护方:斗殴的时间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当天上午双方通过电话后,短时间内,曾勇便纠集24人,手持砍刀上门打架。什么时候去打架,什么时候该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公诉方:时间点需要综合判断,事发当天中午,何强曾两次拨打电话给曾勇,而且带有强烈的挑衅语言,比如“这钱你有命拿,没命花”、“钱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约战性的挑衅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恶果发生。

  >>有关斗殴时间

  辩护方:持械刀具存在不同,曾勇等人拿的是砍刀,属于管制刀具,非法持有。而何强一方拿的则是菜刀,可以合法取得。刀具的不同,可以看出曾勇一方的主观恶性更大。

  公诉方:聚众斗殴不以刀具的长短、优劣或者人数的多少来区分,性质的界定与工具没有关系。

  >>有关所持刀械

  辩护方:事发地位于忠发公司的办公室内,李毅夫一方属于被动迎战。视频证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曾勇一方是主动找上门而且先动手,对方具备斗殴的主动性。

  公诉方:公共秩序的破坏并非因为在哪一方控制的区域内发生而改变性质和后果,否则所有人都会把场所约在自己的地域,最终导致罪名不成立。

  >>有关案发地点

  辩护方:何强一方挥刀并未砍伤多少人,对方逃跑时,他们只追到了楼梯口,主观意愿上并不是攻击,而是从保护自身出发。

  公诉方:如果要谈节制,曾勇一方更加节制,他们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主动退出了办公室,主观意愿上不想攻击也很突出,属于自保带有节制,而且何强一方事前在窗口附近停好了轿车,事后撤离,属于预谋在先。

  >>有关自保节制

  辩护方:此案确因何强的老板欠下赌债引起,但根据目前的证据来看,曾勇是否为徐建忠的债权人,债务是否合法,债权如何形成又如何转移的并未查实。如果债权人不是曾勇,那么曾勇一方则属于黑恶团伙讨债的性质,何强一方则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诉方:徐建忠认可曾勇是有债权关系的一方,而何强在此事中逞强好胜,无视法律,挑战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明显,主观上有犯罪故意,而且在暴力斗殴发生之前,何强一方积极地做了藏好刀具等准备,种种行为均可看出何强一方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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