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确切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2011年10月7日,刘立旺家人突然上门找王小庚,索要刘立旺的劳务工钱。
之后,两家人为此事多次交涉无果,刘立旺遂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当天的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后并没有当庭宣判,12月20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未当庭宣判,法庭决定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王小庚万万没想到,十几年前他一个好心举动,今天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如此大的痛苦和伤心。而刘立旺的家人及亲戚,对于刘立旺由当年“失踪”的小伙子变成现在一个干瘦、且身患重病的老头的事实无法接受,他们既激动又气愤,觉得王家白白使唤了刘立旺十几年,现在看他生病了,才将其赶回湖北老家。
王小庚刘立旺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经过我们走访取证,王小庚当时开了一家电器维修店,根本无暇顾及家里的农活。”刘立旺在王家养殖场养猪一事,刘立旺的代理律师胡献英认为,当时百花村很多人家都以饲养家畜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之一,而一些村民也已证实了这点。
“有人会说,一个精神病患者怎么还要劳务费?这其实是一个误解。”胡献英说,智障患者和精神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刘立旺有点智障,脑子反应慢,转不过来弯,但是一般技术含量低的劳动,他都可以干。而且干活实在,脏活、累活他都不挑。”而当时王小庚的妻子既要照顾两个孩子,又要干家务活,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再养几十头猪、两头牛。刘立旺当时参与王家养猪场的工作,属事实劳务关系,而不仅仅是日常家务活。”胡献英说,按湖北省农、林、牧、副、渔产业2010年人均收入估算,王小庚应该赔付刘立旺30万劳动报酬。
“王小庚当时是有开养殖场的打算,但是第一年就失败了,将养猪场承包给了村里其他人,自己家也就是养了两三头猪。”贾新万说,刘立旺与王家所有成员一样,同吃同住,他想干活时,就帮着王家干点力所能及的活,从来没人强迫他。2004年,百花村土地被征用,刘立旺就自食其力了,仅住在王家,根本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是一种延续救助的关系。”
而对于刘立旺走失流浪街头被王小庚捡回来的时间,双方也分歧较大。
“他是1994年丢失的。”胡献英说,虽然刘立旺是智障,一般能记住的东西很少,但是他不会撒谎,刘立旺自己提出来是1994年去陕西寻亲戚迷路的;其次,刘立旺老家的邻居和同村村民也认为刘立旺是1994年出走的;“再次,刘立旺的堂弟入赘在陕西咸阳礼泉某地,刘立旺1993年就在堂弟家里住着,帮着放羊、干农活。”胡献英表示,据他了解,1993年春节,当时39岁的刘立旺回到湖北,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想到堂弟家去干活,接着就出走了。胡献英说,案件开庭审理后,针对1994年刘立旺被家人接回湖北的说法,王家没有以合理的程序来否认。“以上种种证据说明,刘立旺是1994年在西安迷路。” 胡献英分析。而王小庚一方则认为,刘立旺是2000年被自己救回家中。“收留刘立旺不久,王家打算将刘立旺送往派出所,通过派出所将其送到救助站一事,也被知情者原百花村治安主任的妻子证实确有此事,并在庭审时出面作证。”贾新万补充道。
刘立旺在王家的生活究竟怎样?
记者走访了百花村部分村民。“王家人平时把家里钥匙给他一把,可见人家就没有把他当外人。”百花村治安巡防警务室治安员王福民说,村里人都认识刘立旺,脑子不清楚,在王家住着的时候很自由,想干活就干,不想干活也没人强迫他。村民杨阿姨则回忆道:“王小庚夫妇在外面工作,很少在村里待,刘立旺跟村里的人没啥区别,很自由。”
至于王小庚家有没有养殖场,邻居张大姐表示不清楚,而对于刘立旺王小庚对薄公堂一事,她认为“在一个屋檐下住了十几年了,就像一家人一样,怎么可能没有感情么,有啥事不能坐下来协商解决,这样太伤人心了”。
专家观点
应尽快出台救助机制操作细则
“王小庚和刘立旺之间的纠纷走上了诉讼道路,与王小庚的救助方式欠妥也有一定关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廉高波分析,首先,王小庚容留刘立旺在家中十几年,期间虽然多次有将刘立旺送往救助站等意向,因各种原因,最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刘立旺返家。直到十几年后刘立旺患病,王家协助刘立旺返回家乡。其次,十几年间,王小庚并没有上报当地的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并征询其意见,私自将刘立旺容留在家中。刘立旺失踪十几年后带病返回家中,刘立旺的家人必然关心其这些年的生活状况。
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但对于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帮助方法和细则,有可能会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一些问题,一是无法避免个别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对流浪人员救助为借口,引诱、贩卖、奴役智障人员等非法现象。其次,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对流浪者实施救助时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合法、合理的进行救助。
廉高波表示,对流浪人员救助,亟需细化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细则,社会组织、个人对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建议由国家民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并组织实施。
据了解,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制度,也建立了相应的救助管理站,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大相关人员配置与培训、提高财政资金保障力度,鼓励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对救助站进行捐助,鼓励相关社会组织、个人对救助站提供义务服务、专业心理疏导服务等。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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