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同事晚上吃饭,“黑出租车”送进校园
济南时报:你妹妹死在池塘里,太蹊跷了吧?
宋某:我也这样想。后来,我找到出事前和她在一起的女同事了解情况。
济南时报:出事前,她和谁在一起?
宋某:出事前,她和一个女同事出去吃晚饭,学校门前有不少“黑出租车”,她们搭乘一辆“黑出租车”走的。
济南时报:喝酒了吗?
宋某:喝了。但女同事说我妹妹喝得不多。
济南时报:她们怎么回的学校?
宋某:还是这辆“黑出租车”送她们回的学校,那名女同事先下的车,我妹妹后来下的车。至于我妹妹怎么出的事,女同事也不清楚。
生前遭遇性侵害,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成谜
济南时报:出租车司机什么时间抓住的?
宋某:事发第二天,民警就抓住了出租车司机。
济南时报:警方给的什么说法?
宋某:警方根据尸检和嫌疑人所说的,确定我妹妹生前遭遇过司机的性侵害,现在司机已经被警方拘留。
济南时报:你妹妹是怎么死的呢?
宋某:现在警方还没有给出说法。
济南时报:你认为你妹妹是失足还是被人推下水?
宋某:我认为妹妹自杀的可能性没有。出事前几天,她还给母亲打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最近又没有什么想不开的事情。当天晚上,她喝酒不多,也不可能失足跌到水塘里。
济南时报:你怀疑是什么情况?
宋某:妹妹被杀的可能性大,但现在还要等警方的明确说法。
家人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学校讨说法
济南时报:现在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
宋某:我妹妹的尸体已经火化了。
济南时报:你和学校接触过吗?
宋某:接触过,没有达成协议。学校的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妹妹的工资、公积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加起来不到25000元。
济南时报:能接受这个数额吗?
宋某:不能接受。
济南时报:为什么?
宋某:我妹妹是学校的员工,却死在校园内的水塘里。如果晚上学校有巡逻的,就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或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而我妹妹的尸体是第二天早上被清洁工发现的,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一定有缺陷,没有尽到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的义务。连老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随时可能发生问题。
济南时报: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宋某:我正在聘请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妹妹讨要一个说法。
律师回应:
学校该不该给予一定补偿?
记者随后采访了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敬涛,请他谈了对此案的看法。
李敬涛认为,受害者属于学校职工,遭受侵害导致死亡,根据当时案发情况,其死亡不属于工伤。那么对此类在受害者非上班时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侵权者本人应负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那么,受害者所在的学校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呢?李敬涛说,此类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往往认为,不管怎样反正事情是发生在学校、发生在用人单位,学校就该拿钱。“要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在此类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确定学校即用人单位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里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法学上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指出“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员工生命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本案当中,受害者属于学校教职工,不属于未成年人。但学校如果在安保方面有漏洞,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从法律理论上,学校有赔偿的义务。但从现行的法律条文中,确实难以找到相应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受害者亲属一定数额的、安慰性质的补偿。”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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