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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精神病人“一路绿灯”地被判刑入狱(图)

www.sinoca.com 2011-09-17  



  无法启动的精神病鉴定

  同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既可以成为精神病人入监服刑的依据,又可以成为其在服刑时“保外就医”的证明。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豁免权。吕天喜们原本不应该被送进监狱。

  在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看来,将精神病人送进监狱的,是弊端重重的精神病鉴定体制。“理论上公检法司都可以启动精神病鉴定,但现实中是谁都管,谁也都不管。”刘锡伟说,“刑法第十八条被架空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该条被认为是精神病鉴定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视为“专门性问题”,从而拒不启动精神病鉴定。

  中国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是1989年“两院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不过, 该文件对于最重要的精神病鉴定如何启动问题没有规定,仅表示司法精神病鉴定“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但对谁为委托机关却未提及。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机关只能是公检法司等部门。

  有意思的是,现实中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最积极的往往是监狱。接受监狱委托对犯人进行“服刑能力”鉴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经常要做的事。按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鉴定专家的说法,这主要是为了帮助监狱“甩包袱”。

  很多时候,同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既可以成为精神病人入监服刑的依据,又可以成为其在服刑时“保外就医”的证明。在杜向东的论文中提到,34名犯人中只有 14人在入狱前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14人中有12人被鉴定为“有责任能力”。而他们中的多数在入狱后再作鉴定时,就变成“无服刑能力”。

  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认为,实践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误鉴率”在10%-30%左右。

  1998年,卫生部出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鉴定程序作了规定,明确提出除了司法机关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不过,据多名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指出,该办法颁布以来一直形同虚设,原因之一是该办法由卫生部一家制定,违反基本立法原则,否定了1989年由两院三部出台的文件。

  律师陈志华认为,在实践中,卫生部1998年的办法即便不存在立法主体争议,在实践中也难以落实。因为如果没有公检法的配合,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拿不到案卷等鉴定材料,也不敢接受个人的委托申请。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二二八决定)颁布实施,卫生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因为与其存在冲突而彻底失效。此后,再无专门法规就精神病鉴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由于无法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除了部分精神病人被送进监狱之外,也有疑似精神病人被送上刑场。2006年,陕西发生邱兴华特大杀人案,邱兴华被精神病学界普遍认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学专家贺卫方等人发表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并质疑将鉴定的决定权绝对赋予司机机关的合理性。然而邱兴华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被执行了死刑。

  邱兴华案之后,相继有湖北熊振林案、贵州何胜凯案、福建郑民生案等恶性杀人案发生,杀人者均被专业人士怀疑有精神病,但均未做精神病鉴定即被执行死刑,其中郑民生更是在短短案发36天之后即速决。

  “我们一直在说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刘锡伟说,“但实际上人们都站在强者一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精神卫生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两部法规均未涉及精神病鉴定启动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吕天喜的最终鉴定结果变数很大,“要看专家面临什么样的压力”。实际上,对于任何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这都将是一个“烫手山芋”――要么得罪公检法,要么得罪媒体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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