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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取非法暴利:两人销售假茅台 15个月赚150万(图)

www.sinoca.com 2011-03-16  法制时报


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

  假证、假章、假酒、假商标…… 这在我们生活中已屡见不鲜。为宣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结合近段时间审查起诉的几起制假贩假案件以案说法,让我们了解这些案件背后的“内幕”,让群众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

  制贩假牌假证团伙 29人落网分别领刑

  海口市南大桥每天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热闹非凡,长期以来,一些非法分子利用这一带复杂的环境大肆从事贩卖销售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这种制假贩假的猖狂势头,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从2010年3月开始,掀起了一场“打假”风暴。

  经过5个多月深入细致的秘密侦查,一个以湖北监利人柳某某等人为首的制造、运输、储存、贩卖一条龙的制贩假牌假证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在查清有关证据后,专案组迅速出击,一个个犯罪分子纷纷落网。海口市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罪批捕了16件29人,已移送起诉的案件16件29人,所有案件已判决。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这些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有明显的地域性团伙性质。从已审查的案件看,违法犯罪人员主要来自湖北省监利县,大多居住在南大桥附近的出租屋内,相互都认识;二是涉案的赃物数量较大。如边某制假、贩假一案中,公安机关在边某的制假窝点缴获大量的制假机器和半成品,伪造的印章半成品有13 麻袋,达6500多枚。柳某涉嫌制造假车牌一案中,缴获的假车牌成品与半成品有9000多副;三是犯罪人员的关系呈家族式特征。有的为夫妻关系,有的为父子关系;四是制、贩、销一条龙,犯罪组织专业化。制假贩假各环节分工明确:有的负责电脑打印或刻制假公章,有的负责制作加工,有的负责联系买主,有的负责中间传递,有的负责销售,形成一条龙式的联系链,各链条之间多为单线联系。

  目前,法院已对此类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其中边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公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柳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孔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在办理这批制假贩假案件的过程中,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检察官还发现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他们只认为贩卖假证是犯法行为,但没有意识到买假证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检察官提醒说,只要向假证贩子订购一张以上的假身份证或者其他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就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

  假茅台酒赚150万元 售假夫妻被抓获

  明知是假冒的茅台酒,仍然公开销售,并创造了15个月赚150万元“销售神话”,但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1日下午,作为我省有史以来最大的假冒酒类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许某,在看守所里与记者展开了一番对话,记者也从而探寻到了这个“销售神话”缔造和破灭的秘密。

  记者:

  你为什么想到卖假茅台酒?

  许某:

  几年前,听朋友说能够从贵州搞到假茅台酒卖并保证能赚到大钱,我就动心了,加之老婆(于某)也觉得这样来钱快,我就决定辞职下海和老婆一起做起这个生意了。

  记者:

  你们什么时候开始在海南卖假茅台的?

  许某:

  2008年底我们开始与贵州制造假茅台酒的人联系,并在海南卖起了假冒茅台酒。

  记者:

  在事发之前,你们在海南已经卖了多少假茅台了?赚了多少钱?

  许某:

  大概有500箱6000瓶吧,每瓶能赚300元,赚了有150万元吧,本来打算去年底再大赚一笔,没想到被真正的茅台酒生产厂商察觉报案了。

  记者:

  你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吗?

  许某:

  当然后悔了,在看守所里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才知道自己的行为真的是害人又害己。

  据海口市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去年10月份,接到举报称,有不法分子从贵阳购进50箱假冒茅台酒,于10月26日通过中铁快运从贵阳运至海口。 接报后,工商执法人员和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展开了联合侦查行动。执法人员从10月26日至28日经过3昼夜不间断地进行蹲点守候,终于在金盘开发区中铁快运货运站发现了这批假酒。在货车将这批假货送到龙华路一停车场交付给接货人时,执法人员当场将犯罪嫌疑人许某及其妻子于某抓获,当场查获假冒茅台酒50 箱(件),货值60多万元。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许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合法商标权利,并且破坏了诚实信用为价值核心的市场秩序。许某等人因为一时贪利,投机取巧,铤而走险,最终害人害己。而经营者及广大市民,应当运用常识甄别货物真假,对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渠道不正常的货品不宜轻易购买和尝试,以免造成伤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司法机关举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印刷厂负责人获刑

  “我也知道伪造商标标识违法,可就是被金钱蒙住了眼睛。”接到法院判决书时,海口某印刷厂负责人张某追悔莫及。

  2010年7月至8月间,张某两次接受某客户(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委托,由其担任负责人的海口某商务印刷厂承接印制爱普生墨盒包装盒、三星墨水匣包装盒及三星商标防伪标识业务。张某在客户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指令电脑排版员陈某、周某根据客户提供的样本在电脑上设计制作菲林版。

  2010年8月9日,经举报,海口民警和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张某的印刷厂内查获非法制造的爱普生墨盒包装盒9940个,三星黑色墨水匣包装盒40000个、三星商标防伪标识57840个、三星菲林版4张。

  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商标法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商标标识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或者转让,不得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此,《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本案能给经商办企业者以启示,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依法经营,任何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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