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断手的刘汉黄在判决书上按指印。
今年6月15日,东莞大朗一家五金厂工人刘汉黄因工伤纠纷捅死两名台湾籍高管并致一人重伤。昨日该案一审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汉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原告及家属120多万元。听完宣判,刘情绪失控,称判决结果是“人类的悲哀”,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被告曾求死,听判情绪失控
昨日下午3时,同是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却没有了一个多月前此案开庭时的紧张阵势。除了媒体记者,旁听席上只有刘汉黄的弟弟刘汉禄和个别网友,赖振瑞和另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坐在原告席上,仍是一言未发。
20分钟后,刘汉黄被带入法庭,人很消瘦,眼神落寞,进门就寻找亲人,直至看到弟弟后才慢慢坐下。起立听读判决书时,刘汉黄双手放在身后,表情冷漠,听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仍然默然看着远方。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处刘汉黄给三方原告赔偿人民币共120多万元,其中给邵正吉的家属415044.7元,给林裕腾的家属649586 .15元,赔偿赖振瑞145040.69元。
宣判结束后,刘汉黄当庭表示要上诉,情绪也越来越激动,大叫这个判决结果是“人类的悲哀”,愤怒、悲伤之情溢于言表。
随后,法官拿判决书和请求上诉的文件给刘汉黄签字。向法官问清日期后,刘汉黄用无掌的右臂压住纸张,左手一笔一画慢慢签上“刘汉黄”、“11月2日”等字样。
记者问赖振瑞等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时,所有原告都没回答,赖振瑞拄着拐杖走出了法庭。
律师:比最坏的结果要好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汉黄准备上庭接受宣判,情绪复杂地闭上眼睛。 本报记者 方光明 摄
一个多月前,案件开庭审理时,刘汉黄在庭上多次求死,也对被害人当庭下跪,从未有激烈情绪。昨天,记者问他面对判决为何情绪如此激动,刘汉黄长叹一声,没有作答。
刘汉黄的弟弟刘汉禄说,自从上次开庭后,兄弟两人就没联系。刘汉黄的辩护律师管铁流说,9月底他去看守所见过刘汉黄,当时他谈及受害人仍旧充满愧意。
对于判决结果,刘汉禄觉得只要不判死刑就好。管铁流也说,判死缓比最坏的结果要好,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的事实,但是如果直接判无期或者其他从轻判决会更好。
对于刘汉黄的情绪失控,管铁流推测说,可能他听到“判处死刑”四个字后,误解成了“立即执行死刑”,所以情绪才会如此激动。其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院:判死缓是有可悯之情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所以,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与刘汉黄之间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邵正吉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被害人赖振瑞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刘汉黄采取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综观本案的前因后果,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刘汉黄上庭接受宣判,听到被判死缓,情绪激动。本报记者方光明摄
对话
刘汉黄:
两次对命运低头
为何要赶尽杀绝
法官:你对判决书有何意见?
刘汉黄:(情绪开始激动)悲哀啊,人类的悲哀……
法官:你上诉吗?
刘汉黄:(大叫)要上诉!
法官:上诉的理由是什么?
刘汉黄:(继续大叫)我已经两次对命运低头,手被截了,一次说赔10万,后来判决说赔16万,他们为什么还一直拖下去不赔?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赶尽杀绝?
法官:是事实部分不清还是罪名不当?
刘汉黄:是事实部分不清。
法官:具体是哪些?
刘汉黄:看看事件发生的地点,厂门口;时间,下班时间。我不是去找事的。
案情回顾
●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6天后,他在冲床机器作业时被轧伤,致右手掌被截肢。
●2008年11月18日,市社保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为工伤。2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刘汉黄与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协商赔偿10多万,厂方未答应。
●2009年3月31日,法院一审判处展明公司赔偿刘汉黄168687.87元。双方均提出上诉。期间,展明公司多次要将刘驱出公司,刘以自杀相威胁,才得以留住公司宿舍。
●2009年6月13日,刘汉黄再次面临被厂方赶走,于是爬上宿舍顶楼以死相逼,展明公司和当地政府机关表态,两天后的星期一协商解决此事。不料,6月15日中午,刘汉黄用弹簧刀刺死公司两名经理、重伤一名副经理,三人均为台湾人。
庭辩回应
9月7日,刘汉黄案开庭审理时,刘的辩护律师管铁流曾提出罪名上应该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等主要观点。昨日,在判决书中,东莞中院对这些问题作了回应。
1应定为故意杀人
管铁流认为,在主观上刘汉黄从没有报复杀人的主观意向和犯罪动机,并无预谋,而是遭遇突发情况临时起意;而且刘汉黄根本没有想过要置三个被害人于死地。相反,案发时赖振瑞、邵正吉先后对刘汉黄实施人身攻击,邵更是以拳头两次打刘汉黄的头部,刘才奋起反抗。
法院认为,刘汉黄无视国法,因被限制出厂并在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三人,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从行为上判断,刘汉黄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不属于正当防卫
刘汉黄曾表示,其伤害行为是在对方激怒、殴打的情况下作出的,是正当防卫。管铁流也认为刘汉黄的行为是由正当防卫转化的故意伤害,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汉黄在作案之前只是与赖振瑞发生推搡,刘汉黄并没有受到紧急的、必须采取激烈手段阻止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无需做精神鉴定
管铁流认为,刘汉黄长期受不公正对待,身心脆弱,案发时三名被害人过错的言行极可能诱发刘汉黄精神失常。刘汉黄的父亲、三弟先后发生过精神失常,有家族病史。他恳请法院对刘汉黄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刘汉黄在作案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在庭审时思维清晰,言语有条理,精神表现正常,并且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史,辩护人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刘汉黄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其他证据,对刘汉黄没有必要做精神病鉴定。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