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7月30日报道 顺手偷走他人99个矿泉水瓶,露馅后,流浪汉李某竟张嘴咬伤矿泉水瓶主人。昨天,李某在渝中区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犯了抢劫罪。
6月7日,解放碑自力巷。因是老房子,这里显得很安静。李某漫无目的地游荡,突然发现一间房屋大门没关,里面有一个鼓鼓囊囊蛇皮袋。凭着经验,他判断蛇皮口袋里装的是矿泉水瓶。
见四周无人,李某进门提起蛇皮袋就走。“干啥子?”主人黄某发现后追出来。
“我准备跑的时候,一个穿黄衣服的人从后面把我衣领抓到起。”李某昨日在法庭上说,为了脱身,他和黄某抓扯起来,情急之下咬了黄某的左手食指。
“有强盗!”黄某大声呼救。邻居赶来,将李某制服,扭送派出所。警方从李某身上搜出了刀片。经调查,李某成天都在解放碑等地流浪。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99个空矿泉水瓶价值5.1元。
检方起诉书中,李某没有居住地址,也没有户籍所在地。当法官询问他个人基本情况时,他只知道自己46岁,文盲。问到家庭地址时,他说“不晓得”。
李某在庭审中反应有些迟钝,对法官的问话常常答非所问。但面对检察官对他抢劫的指控,他辩解说,自己只偷了矿泉水瓶,没有咬黄某。至于黄某的伤,他说:“我和他抓扯的时候,他的手被我牙齿划到了。”
法官告诉李某在法庭上要说实话,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确实咬过人,那他将受到从重处理,说实话可以减轻处罚。“我认罪!哎呀……”李某有点不耐烦。
对于99个空矿泉水瓶引发的抢劫案,检察官庭上分析,李某盗窃的99个矿泉水瓶虽然只值5.1元钱,但他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与矿泉水瓶主人黄某发生抓扯,致对方轻伤。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行为已由盗窃转化成为抢劫,“如果盗窃5.1元,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抢劫5.1元,就构成了抢劫罪。”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记者注)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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